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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rule of law),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理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 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