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蒙古一般輿論看法
| 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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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資及外國企業聯盟侵佔蒙古的土地與大部分礦產資源
| 根據蒙古憲法規定,蒙古土地屬於所有蒙古人民,依法外國人無法買賣蒙古土地甚至佔有,僅能基於互惠互利原則提供外國人無償使用蒙古尚無法自行開發的土地;況且大部分公司目前多為從事資源探勘研究,尚未正式進行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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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蒙古政府為吸引外國人投資提供過於優惠的礦產開發待遇及條件
| 根據蒙古稅收法及外商投資法,因為政府考量投資礦產開發的風險很大,為吸引並引進外資,早期的確提供較優惠待遇鼓勵外商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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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礦產開發破壞蒙古自然生態
| 目前進行實際開採的礦業主多為本地的蒙古公司,引進國外大型企業除希望吸引較多資金進入外,亦希望藉著大型企業的技術、較新穎設備以及進步的環保維護知識或規定一併引入借鏡,故不論本地或外資企業,均需遵守礦業環保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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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少數企業被質疑擁有較特殊的探勘及開採特權
| 蒙古業於1990年決定朝自由經濟市場前進,根據法律第一順位申請探勘許可證者即擁有探勘權,此為自由經濟原則,並無特別提供特權於特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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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許多人將申請獲得的探勘許可證及開採許可證以違法方式轉讓並逃漏稅,早前政府出資在業經探勘研究地區所發出之許可,應以公開招標方式拍賣
| 擁有探勘許可證及開採許可證者每年均按一定稅率納稅,法律允許上項許可證得轉讓,實際上係蒙古稅務局應加強審核與貫徹稅收法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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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牧區或鄉下因為探勘工作需要水源,或者挖掘鑽鑿對當地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致使水源污染,嚴重者影響牧民生活
| 依據目前法律規定,礦產所在地民眾或地方政府無法獲得當地礦產開發所獲得的利益,而當地牧民或地方政府亦不知道業者已向中央政府納稅按規定辦理,業者亦未誠實執行環保規定,因此有賴當地環保局人員加強查緝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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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若政府能與業者就探勘、開採方面簽定合約應能有效監督上述違法行為
| 若政府與業者簽定合約,如此一來政府官員的權力將大為增強,難以保證少數不肖官員的貪瀆行為將對礦業主及產業產生不良的巨大影響,此一不合理的政府干預或參與將破壞自由經濟市場運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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