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541|回复: 83

《草原法》知识问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28 21: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6-5 08:29 编辑

版主提示:《草原法》颁布至今25年, 却仍无‘实施条例’,只起到了:
1、干扰上位法(宪法、土地法)在内蒙古草原地区土地确权(内蒙古‘藩镇’官员只颁发了县级‘草原所有证’),使内蒙古大部分原著牧民丧失了“集体土地主人”的权利。  
2、导致重复设置司法机构(草原监理),只对牧民罚没,却对违法开垦草原的法人和公民置若罔闻,使《草原法》发布以来大面积恶性开垦天然草原案例有增无减。
下文不代表本版普法培训方向。                   --最后的草原  2009年6月


《草原法》知识问答
1、《草原法》颁布和施行的时间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6月18日审议通过的,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新《草原法》的特点

以实现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新《草原法》共分九章七十五条

3、什么是草原?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具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具体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草原既是农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草地资源情况:1978-1985年在农业部和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的主持下,新疆畜牧厅组织自治区及各地区畜牧部门的`技术人员,成立各地区、州草地资源调查。对各地区天然草地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全州天然草地面积1.56万亩,占全州总土地面积的27%,其中可利用草地面积1.23万亩,草地理论载畜量达505万个羊单位。
从草地规模上看,全州草地从高寒草地,山地草地到低地荒漠草地。从草地分布上看:从天山南坡的巴音布鲁克亚高山高寒草原、达仑达板,巴仑台,阿拉沟,克尔古提山地荒漠草原。焉耆、塔里木盆地平原荒漠草地。阿尔金山、昆仑山高寒荒漠草地,地形复杂多样。从草地类型上看:山地 草甸 草原,高寒草原、山地草原、高寒荒漠草原、山地荒漠草原、高寒荒漠草原、平原荒漠草原、高寒草甸、山地草甸、平原低地草甸、沼泽草甸。从植物种类上看:全州植物种类781种、其中饲用牧草植物622种。

4、《草原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5、草原归谁所有?

《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明确草原的所有权对于草原的管理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草原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6、谁有权使用草原?

根据《草原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取得使用权的同时,也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草原法》要求,使用草原的单位,应该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集体所有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都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方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草原的使用权。

7、草原可否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按照《草原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以及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都可以承包经营,但承包方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是本集体组织内多个家庭组成的联户。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草原承包经营的期限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8、在草原承包期限内,可否调整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


为了保证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可以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但是,不得调整是就普遍情况而言的,如果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发生,使承包草原的农(牧)民丧失生活来源,允许个别适当调整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但要符合法定程序。

9、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草原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按照《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0、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根据《草原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至少包括:第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第三,承包期和起止日期;第四,承包草原的用途;第五,违约责任。承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也必须履行保护、建设草原的法定义务。   

11、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可否转让?

根据《草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12、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草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首先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第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第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第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另外,根据《草原法》第二十条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规划之间相协调。

13、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目标和措施;第二,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第三,各项专业规划等。

14、为了编制和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草原法》规定了哪些制度?

按照《草原法》的规定,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定期进行草原调查;实施草原分等定级制度,根据草原调查结果和草原的质量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制度,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草原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第二,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三,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第四,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五,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六,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第七,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16、草原承包者在草原利用中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草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草原承包者在草原利用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第一,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第二,采取种植和储备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第三,牧区的草原承包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第四,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牲畜圈养,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17、什么是草原载畜量?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载畜量根据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量核定。根据适宜载畜量和实际饲养量之差,可以得出草畜是否平衡的结论。

18、什么是草畜平衡?

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护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草原上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实现动态平衡。实现草畜平衡是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19、为什么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目前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草原超载过牧。草原严重超载过牧,使草原得不到休养生息的机会,造成草原生产力下降和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同时,由于草原退化,草原承载能力进一步下降,加剧了草畜矛盾,形成恶性循环。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目的是为了扭转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恶性循环。逐步建立起草畜动态平衡的良性系统,实现牧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作,既不能强行减少牧民的牲畜饲养量,也不能任由牧民随意增加牲畜数量;既要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又要保护牧民的收入不降低。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20、什么是划区轮牧,为什么要实行划区轮牧?

划区轮牧是一种科学利用草原的方式,它是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畜群的需要,将放牧场划分为若干分区,并在一定的时间逐区循环轮回放牧。
划区轮牧制度是先进的放牧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划区轮牧,不仅可以使草场能够休养生息,维持良好的植被状况,防止草原退化,还能够通过保持牧草正常的生长发育和丰富的营养价值,保证草场能够均衡地供应饲草,维持平衡的生产,提高饲草的利用率,对牲畜的增重、泌乳、产毛都能获得显著的增产效果。此外,据研究,划区轮牧还有利于减少牲畜寄生蠕虫传染的机会,减少牲畜对牧草的践踏损伤,减少粪便污染等。

21、对割草场、野生草种基地有什么管理制度?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制度?

《草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收割时期是影响草场单位面积产量和干草品质的一项重要因素。对割草场规定合理的割草期,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牧草再生和越冬的前提下,获得产量最高、品质最好的牧草。确定合理的割草期,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当年草场产量和干草营养物质含量。二是要考试收割时期对下年草场产量的影响。割草场合理的割草期应当在草群中主要牧草的开花期。
牧草收割高度也是影响牧草产量和品质的一个因素。牧草收割后的留茬高度越高,牧草收获量越低;留茬高度太低,将破坏一些牧草的生长点,影响到牧草的再生,尤其是当年最后一茬收割时留茬高度不能太低,否则会影响到牧草的越冬和来年的再生。
确定适时的野生草种收获时间,既能获得产量较高和品质较好的草种,又能减少由于采牧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种子采收的时间要根据种子的成熟度、产量和品质以及收获时所用的机具来判断时间。

22、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另外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还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一种资源补偿性质的费用,国家将采取″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的原则,利用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3、什么是临时占用草原?

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以及部队演习等需要,如地质普查、勘探石油、兴建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各种工程项目施工堆料、拉运物资通道等占用草原二年以内,既不需要改变草原用途,也不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草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并及时退还。

24、什么是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第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第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第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第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果需要使用草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5、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是保障草原面积不再大幅度减少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草原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管理的草原有:第一,重要放牧场;第二,割草地;第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第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第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第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第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26、什么是草原禁牧和休牧?哪些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禁牧指长期禁止放牧利用。是一种对草地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其目的是解除因放牧对植被产生的压力,改善植物生存环境,促进植物(恢复)生长。一般是在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或具有特殊利用方式(如割草场)的草场进行禁牧。禁牧的期限是以年为单位。
休牧一般是指季节性休牧,即在一年内特定的季节内将草场封围起来不让放牧。一般是在牧草返青期和结实期进行休牧,以保护牧草的恢复生长和繁殖更新。
《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27、《草原法》对退耕还草制度有哪些规定?

《草原法》规定的退耕还草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关于退耕还草的范围的规定。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二是对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的生活生产条件的保障措施的规定。即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三是退耕还草所涉及的土地用途变更问题的规定。按照《草原法》的规定,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28、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有什么限制?

第一,根据《草原法》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挖采植物。
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犤2000犦13号)规定,禁止采集发菜。
第三,根据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苁蓉、雪莲、冬虫夏草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29、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有什么要求?

按照《草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第一,在从事作业之前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从事以上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第三,如果是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30、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有什么限制?

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并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的旅游活动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首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次,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的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32、机动车辆可以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吗?

《草原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但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如果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33、《草原法》对草原防火工作有什么要求?

《草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控、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34、《草原法》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的设立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草原法》第八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5、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第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第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第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如不能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6、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出现这一问题应如何处理?

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均属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因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应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8、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的应如何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39、何为非法开垦草原?应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除此之外的开垦均为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0、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1、违反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受何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应如何处理?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造成破坏草原植被的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机动车辆除外),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对违法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何处理?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草原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5、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后,用地单位是否应恢复草原植被?违者应如何处理?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6、如何解决草原权属争议?

草原权属争议的解决,是指依法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进行处理。《草原法》第十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10-6-3 18: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0-6-3 20: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这些法律条文,绝对天衣无缝,

就看怎样执行了,要是交给一个流氓无赖执行法律,那就是黑帮的帮规和家法,
比如草原归谁所有?当然归国家所有,多么飘渺的概念,要是一个披官衣的无赖说代表国家强制移民,
你走了,土地资源归他了,你还不能监督他,否则你就是破坏稳定,,,天衣无缝吧?
发表于 2010-6-4 09: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6-4 09:13 编辑


仔细看这个草原法条文,绝对空话,无法实施!(25年了,没有实施条例)


原著牧民千万注意上位法:宪法、土地法! 才有可能保护牧民的权利,才有可能保护天然草原。
发表于 2010-6-4 17: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的草原”说的毫无道理:
  1、法律是严肃的,执法部门有可能执行不力,法律条文不足也可能今后会修改,但法律总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怎么能说是“空话”?宪法也没有实施细则,难道也不能实施吗?国内外很多法都没有实施细则,特别是近年出台的多数法律力求可操作性而不须细则,或由不同地方人大、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不能只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评判法律,记得以前你也曾大力宣传过草原法呀!
  2、草原法的上位法是宪法,土地法与草原法法律地位是等同的,这在宪法中表述得非常清楚:宪法第9说的是矿产、水源、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第10是说土地(农用田、建筑用地)。土地法本身在正式法律条文中也申明草原权属由草原法确定,不在土地法的管辖范围之内。“土地”和“草原”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已经界定的很清楚,不能把“草原”混同于“农用地”,但有人非要混淆,造成乱执法,多头执法。
发表于 2010-6-4 21: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林汗开宗明义:“最近几年内修订出版的很多法律只有汉文版本,没有少数民族文种的版本,有的有了蒙古文翻译也是没有得到及时的传播。其中包括《草原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等重要法律。由于没有了解和学习国家法律,很多蒙古族牧民同胞面对一些唯利是图的人对草原的无序开发和破坏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草原环境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版主,你可以对草原法有意见,也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修改建议,但不应该也无权误导牧民放弃学习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你提倡牧民利用土地管理法维权,该法明确“确认...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你拿什么自圆其说?土地法管的是农用地、建筑用地、未利用地,与草原无关,把土地法搬到草原上用就是改变草原的性质,使其成为耕地,很多被开垦的草原就是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而不是集体草原所有权证。
发表于 2010-6-5 00: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普法,就是要普及在草原地区那些真正维护了公民的权利的可实行的法律法规,实施它们,就可能真正保护草原生态、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政府的既定政策,真正维护草原牧民的基本公民权利。     

    土地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办法”、国务院给各省、自治区《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非常健全,“内蒙古牧区集体土地地籍图比例尺为1:5万或1:10万”;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2008第518号令:“ 20077月至20096,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  ”


    除非你能证明内蒙古牧区不属于中国农村;除非你证明内蒙古牧民没有中国农民一样的土地权利;除非你能证明内蒙古“西乌旗政府—关于36个嘎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告(2008)。”为非法,那么,内蒙古牧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受中国法律保护不可置疑。
   
发表于 2010-6-5 00: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6-5 11:44 编辑

    除非你能证明 草原监理 对下述案例 实施了“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原法》第66条

    否则,我认为它并未使天然草原依法得到保护:

  
1、70万亩草原被开垦:http://www.cy.ngo.cn/vcd_70text.htm


2、乌拉盖农管局(开发区、管理区)违反国家法律的案例,是草原法立法后第十年的遥感数据:


   内蒙古自治区东五盟34旗(县市)近十年来开垦天然草地的遥感调查表》-- 中科院综考会1997




单位:公顷

。。。 。。。               

                                                            1986                  1996                   十年新开垦草原
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地区
16466.7

93764.5

77297.8





  面对 在干旱草原 成百万亩大面积开垦违法案例的肇事者,不闻不问,对比800年前的《成吉思汗法典》第56条! 中国草原法的立法者和执行者不觉得汗颜吗?

发表于 2010-6-5 00: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6-5 09:56 编辑
  塔林汗开宗明义:“最近几年内修订出版的很多法律只有汉文版本,没有少数民族文种的版本,有的有了蒙古文翻译也是没有得到及时的传播。其中包括《草原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环境保护 ...
草原草 发表于 2010-6-4 21:34


    1985年公布,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 恰恰是《曾经草原》网站倡议并实施翻译,由民族出版社印成蒙古文单行本,在2003年3月1日实施之前发放到内蒙古草原牧区的,并由塔林汗网友捐款再版加印。。。

    我们一贯支持中国的法治建设,但是对于发布25年仍无“实施细则”的草原法,提出质疑和维护草原牧民的集体土地权利,同样是我们的责任。
发表于 2010-6-5 09: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6-5 09:59 编辑

回6#  “很多被开垦的草原就是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而不是集体草原所有权证。”

  请贴图证明上述两大开垦草原案例 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据我们调查,呼伦贝尔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迫于“藩镇”大员压力,在呼伦贝尔草原从没发过“集体土地所有证”,70万亩草原被开垦案例正是因为土地权属不明,导致乌布尔宝力格苏木牧民的集体夏牧场通过某土地管理部门非法租给外来者开垦。

  据我们调查,乌拉盖农垦局(开发区、管理区)占用东乌旗牧民集体土地30多年,致使当地大部分原著牧民外逃回东乌旗几个苏木驻牧,乌拉盖农垦局(开发区、管理区)早已变成“藩镇”大员的领地,根本不可能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而是在他们自己的“领地”大肆移入外来人口、开垦和招商开垦。

  上述两块案例地点恰是内蒙古最后的天然草原核心地区! 内蒙古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敢根据“天衣无缝”的《草原法》介入上述违法案例办案吗?!

  至于一些内蒙古土地管理部门迟迟不在牧区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甚至个别“藩镇”官员还在非法指使下级官员转租牧民集体土地给外人开垦、开挖,只能说明“藩镇”大员欺上瞒下,而不能质疑《土地法》及相关法规的全国集体土地(包括内蒙古牧区)牧民确权的合理合法,以及全国统一司法体系的设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蒙古论坛

GMT+8, 2026-7-15 07:20 , Processed in 0.015010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