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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6: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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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吉思汗《大札撒》对被征服地区的影响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的时候,将汗国的右翼作为“合比”(分子)分封给自己的诸子,把左翼作为“合比”分封给诸弟。随着大蒙古国爆炸性的对外扩张,在汗国的西方形成了术赤后裔的拔都金帐汗国、察合台的察合台汗国、窝阔台后裔的窝阔台汗国、拖雷后裔的旭烈兀伊儿汗国。
成吉思汗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黄金家族”内部的和睦,使汗国上下能构同舟共济,相互协助和支持,以征服全世界,彻底消灭自己的敌人。但西方诸汗国自诞生初期就表现出了离心倾向。随着窝阔台汗的逝世,各汗国与中央国家,宗族间的纷争日显突出,导致了元朝时期东西部宗蕃王叛乱举兵反对元朝的祸根。虽然蒙哥汗在位时期,各汗国承认大汗的宗主权,但事实上已经分成两大政治势力。金帐汗国的拔都汗在蒙哥汗的授权下控制西方诸汗的军政大权,蒙哥汗则控制着东部地区。蒙哥汗去世后,金帐汗国和察合台汗国完全犭虫立;忽必烈皇帝去世后,伊儿汗国也成为犭虫立的国家。并且几个世纪的历史变迁中,这些汗国在内部汗位争夺和互相间的掠夺战争,消耗了力量。接着长期的分分和和,分成若干国家。通过武力来取得的政权,本来比较脆弱,加上政治上蒙古人统而不治的占领方式和游牧文化自身的弱点所造成,各汗国大部分被伊斯兰世界所同化,只有察合台后裔的叶儿羌汗国和蒙兀儿帝国一直延续到较晚时期。
大蒙古国初期,西道诸王的汗国都遵守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来治理国家。尤其是国家高层领域中的选举新汗、军队的出征等都按照札撒的规定来行使。并且蒙古本土若举行大忽里勒台,都赶往参加。若谁违犯《大札撒》的规定,蒙古本土的大汗随时派遣使者惩罚,不得违犯,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受处罚之将领,不管有何理由,必须绝对服从”规定来惩处。蒙古统治者在被征服的伊斯兰地区强行推行成吉思汗《大札撒》,从而受到了与此完全不相兼容的伊斯兰人民的不满和激烈反对。例如,蒙古征服者不准人们按照伊斯兰方式宰杀牲畜;禁止人们白天入水中沐浴等等。
察合台汗国的创建者察合台是成吉思汗诸子中,最熟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一个儿子。成吉思汗曾经说:
“凡是极想知道札撒、必力格和如何守国的法规的强烈愿望的人,就去追随察合台。”[69]
志费尼也谈到:“察合台掌‘札撒’和法律,既管它的实施,又管对那些犯法者的惩处”。[70]窝阔台汗即位后,制定札撒时常向察合台兄咨询,凡可察合台同一后才颁行。察合台统治中亚期间,强行推行札撒,引起普遍的反感,所以在伊斯兰史学家的笔下他总是被描写成专横、残忍且凶暴无理的人。
金帐汗国(术赤兀鲁斯)又称青帐汗国或钦察汗国。这个汗国经过术赤拔都父子两代人的扩张,疆界东自额尔齐斯河,西至第聂伯河,东北到保加尔,南至克里木和北高加索,东南包括花剌子模北部和锡尔河下游的多民族国家。拔都统治时期把伏尔加河地区作为政治中心,首都为拔都萨莱城。金帐汗国是一个封建君主国家。军队在国家机构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依照大蒙古国的军队组织形式,组建了由封建上层子弟组成的军队—怯薛军。军权与民权密不可分,汗廷与各州的政权组织形式仿照了蒙古原有的形式,又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金帐汗国由札儿忽赤官专管法律。
拔都作为成吉思汗后裔中作为长子,在中央汗国中也有很高的地位,他在汗国的政治军事决策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拔都从小在蒙古本部成吉思汗身边长大,故熟谙成吉思汗《大札撒》。后来他治理国家和参与大蒙古国的政治生活是也是这样要求自己,并忠诚的执行。
我们在当时欧洲旅行家柏朗嘉宾等的行记中,看到了有关以札撒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的痕迹。罗斯(俄罗斯)米歇尔公晋见拔都汗时因拒绝从两堆火中走过,并拒绝跪拜成吉思汗像而被杀。[71]此外柏朗嘉宾在金帐汗国看到了鞑靼人禁止把刀等锋利东西插进火内,用刀从锅中取肉,在火旁舞动斧子,用马鞭触及箭支,捕捉或射死雏鸟,把奶或食物倒在地上,幕帐内撒尿,脚踏王公幕帐的门槛等事情,这些都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中所规定的法条,若违反则受到严厉的惩罚。《金帐汗国兴衰史》的作者谈到:
“在上层社会信奉伊斯兰教及蒙古政权伊斯兰教化之前,有关蒙古人本身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完全以札撒(蒙古非成文法)为依据。在伊斯兰教化时期,当一部分案件归伊斯兰法典执掌者处理时札撒在某些场合下仍在民事方面起作用。”[72]
伊儿汗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马哈麻•伊宾•忻都沙•纳希彻瓦尼在《答思秃儿哈的卜》一书中引用了三份委任某人为札儿忽赤长的敕令。据敕令的内容,伊儿汗国中央专门设有札鲁忽底万,根据札撒来判案的札儿忽赤官。这一职位通常委任有势力的蒙古贵族担任。得到的敕令中指出,这个人足以担当根据札撒判案的札儿忽赤,他对双方争执的判决应公正,不得有陷害、欺凌、使用暴力等行为。[73]
蒙古的势力在中亚地区衰弱的时候,出现了以成吉思汗自称的跛子帖木儿汗在中亚重新统一了蒙古的势力,建立了庞大的帖木儿帝国。他建国后强行推行其祖先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想恢复《大札撒》来治理国家。帖木儿在回历673年和他的弟兄发生汗位之争时,库克真合屯引用忽必烈皇帝的话说:
“谁了解成吉思汗的教导最好,谁应该即汗位。”
于是诸王都背诵了札撒,由当场的长辈们裁决,结果帖木儿背诵的最好,因此被选作可汗。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当时札撒还有相当的影响。另外札撒的影响远及埃及和印度北部地区,因史料的缺乏此处不便多谈。
(四)关于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性质和特点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蒙古早期国家的社会形态意见分歧较大,近三个世纪以来,一直在争论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论,能否直接适用于蒙古社会,也成为讨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焦点。学术界对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奴隶制说、奴隶制过渡到早期封建制说、封建制说等诸多观点。
社会形态的变迁往往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微妙变化所决定。如对法学研究来说,较早期的社会形态里所产生并遗留下来的习惯或有些习惯法内容,甚至影响以后的各个社会形态下产生的成文法律内容。因为任何一种文化现象是从它存在的社会母胎里产生出来的。比如,蒙古法当中的“禁草生而攫地;禁遗火而燎荒;禁于水中和灰烬上溺尿;禁跨火、跨桌、跨碟以及盛食物的各种器皿”,“ 禁打马匹之头面”等内容变成为一种风俗习惯的形式一直流传至今。
蒙古社会特殊的环境,特殊的社会形态下制定颁布的札撒具有特殊的内涵和社会功能。它代表着成吉思汗为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大札撒》是大蒙古国—这一游牧军事帝国的灵魂。《大札撒》是大蒙古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系列国家行为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也是大蒙古国国家统治机器正常运行的总纲领。成吉思汗《大札撒》是以游牧生产为主,狩猎为辅的生产方式为经济基础的,直接服务于草原贵族阶层的游牧民族法律。具有汗权高于一切,严明的军律,严格维护统治阶级的私有权,赏罚分明,刑罚严峻等显著的特点。可以看出,成吉思汗《大札撒》既有严厉的一面,同时也有比中原法律和伊斯兰法律宽容的一面。多桑在文中谈成吉思汗曾对诸将领和诸子告戒说过的一句话:
“将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不要滥加刑。因为他们尚未成年而且是有职位的人。他们若是犯了罪,先来问朕,朕如果不在时,可以听取众人的议论,依照法律来处罚。希望你们,在定罪的时候,犯了罪的人要认罪,受到刑的人能认识到他所受到的刑罚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是因怨恨偏见而定的,你们要努力。”[74]
这是草原游牧民族法律的一大特点,这一传统到了17世纪制定《蒙古—卫拉特法典》时,蒙古法典编纂模式的宽容精神达到了顶峰。笔者认为,这是蒙古民族单一的、淳朴的游牧经济结构在人们意识形态的一种反映,但不可忽略宗教信仰的影响。英国著名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认为,“一切法源于宗教”。古代蒙古人的法律习惯和法律制度亦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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