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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网站网上大讨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到底该归谁(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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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5: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家网站网上大讨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到底该归谁

转自: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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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大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的局限在于,没有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化大生产的需要,究竟由谁来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

      可是,宪法在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及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来,并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段统治的机器。它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问题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是由国家的哪一机构所有?是由其中的一个机构所有、几个机构所有、还是全部机构所有?在此,显然是模糊的.在我国,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对此,您有何看法?您认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应该归谁所有?请您积极参与作答.谢谢!

      问卷调查.您认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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