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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婚姻家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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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11: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2.事实婚姻是什么?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并且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法定婚龄、无法律禁止结合情节)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3.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
同居关系通常不被看做是合法婚姻,因此如果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是已经结了婚的人,即“婚外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已经是“事实婚姻”,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实际上就是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会按照离婚程序处理。
4.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由谁来偿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一方因为个人目的所欠下的债务,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比例和方法,协商不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6.多大年龄才能结婚?
结婚年龄,男方不得低于22岁,女方不得低于20岁。
注意:
(1)这里的“岁”指的是周岁,不是百姓常说的“虚岁”(即小孩生下来就算作1岁);
(2)各地情况不同,法律只是规定了结婚最低年龄要求,有些地方对婚龄的要求更大一些,最好事先咨询一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3)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薄及身份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户口薄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为准。
7.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哪些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和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
众所周知,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质量下降。为了优生优育的目的,国家禁止近亲结婚,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
哪些关系的近亲属属于这个范围之内呢?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方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8.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只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精神病人能否结婚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事宜应在结婚前咨询医生和有关法律专家。
9.哪些情况属于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2)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3)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4)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1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如果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后,由于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对其有伤害等行为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不单单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个罪名进行处理,而是要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尊重该妇女意愿,不阻碍甚至协助她返还老家的,法律将不会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11.到哪里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是城市户口的,直接去民政部门或者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就可以办理,过去需要的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现在已经不需要了。
如果是农村户口的,由于国家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结婚双方最好到村委会详细咨询一下。
另外,结婚手续只需要到男女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12.结婚必须要进行婚前体检吗?
从2003年10月开始,结婚双方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检不再作为结婚登记必要程序。但是其他法律包括母婴保健法仍规定结婚登记前要进行医学婚检,并且为了婚后健康生活着想,国家倡导婚前进行身体的全面检查。
13.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14.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的,补领结婚证时应怎么处理?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5.复婚还需要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进行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16.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
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17.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8.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
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
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犭虫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19.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财产收益;
(4)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5)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7)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
(1)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20.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3)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明确规定只赠与父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6)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21.怎么判断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现实中常有这样情况:男女中的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某财产的所有权,但只是在婚后才实际控制或者拥有该财产。典型的例子就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了某笔财产继承权,但直到婚后才得到这笔遗产。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到底算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上判断婚前婚后财产,是以“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为判断标准,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例子中提到的那笔遗产,也就自然算作婚前个人财产了。
过去的政策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经过结婚8年之后,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人们也普遍有这种认识。但目前的法律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22.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
23.夫妻可以口头约定财产的归属吗?哪些财产可以约定?
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将来夫妻发生财产纠纷的时候口说无凭。
但法律并不完全排除口头形式,只要口头约定内容非常明确,夫妻双方对内容又没有争议,可以认定口头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口头协议的一方反悔,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就很难保障口头协议的效力。
夫妻双方可约定的财产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要注意: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因为这不属于婚姻财产的范围之内。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双方对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所有权约定。
24.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25.一方不执行财产约定该怎么办?
订立了财产约定后,如果在后来离婚的时候一方翻脸不认帐,另一方完全可以拿着书面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来判决具体财产的归属。
法院受理后,只要查明该财产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就会根据该约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一样可以去法院解决。
26.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吗?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中国是个人口超级大国,过多的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总人口。但计划生育并不等于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实中有许多特殊情况。比如再婚夫妇中,其中一方没有小孩子等特殊情况,国家均有具体的政策。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十分死板。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3)国家媒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6)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27.生育多胞胎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吗?
由于生理等自然因素,现实中会有双胞胎,乃至多胞胎的情况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只生育一次,政府同样是会给予他们独生子女奖励的,只是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只要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不管这个子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都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了另一个子女,虽然事实上他们只有一个亲生子女,但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28.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什么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给每月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20元;
(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
(3)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子女入学、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方面给予优生照顾。
2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受到什么惩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做下列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不得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经济优惠待遇;
(3)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30.什么行为算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向谁去求助?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行严惩,因此,定义“家庭暴力”显得非常重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还是比较宽泛的,有利于受伤害一方的利益。
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的亲友、邻居、同事知道情况的,也可以向上述单位报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也有劝阻制止的义务,但是并不能主动对实施暴力者进行任何处罚,除非受害者已经提出了申请。这是因为,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事情,难以分辨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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