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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5555555555人5555555555555那木”转载纠纷案一审判定原告获赔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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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0 18: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人党”转载纠纷案一审判定原告获赔34000元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本报连续报道网上转载的《康生与“内人党”冤案》纠纷案近日一审判定:山东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34000元。

  本案共有两名原告,分别为原中共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图们、中国艺术研究院的祝东力先生。二人委托了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孙贤芹律师向擅自转载其作品的山东鲁能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出索赔。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开始连续三个月在其网页上登载对原告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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