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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的几个问题(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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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20: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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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21: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大概的看了,很清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那么什么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的信息呢?谁来认定这个界限呢?
 楼主| 发表于 2008-3-25 22: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paopao问题提的好啊!:loveliness:

帖几篇文章,大家一起学习: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08-3-25 22: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灿发教授认为 实施有效监督 保障公众参与

作者:张俊   来源:中国环境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后,本报记者对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进行了采访。王灿发教授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大家多年盼望的结果,是环保部门适应公众参与要求的积极做法。

  王灿发教授认为,《办法》具有几大突出特点:一是《办法》把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到公开的范围内。国务院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仅是政府信息,但老百姓仅了解政府部门的环境信息还不够,还需要了解身边具体企业的环境状况,所以这种范围的扩大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二是《办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办法》中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此外,《办法》还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都规定了具体程序,这些都是便于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的做法。三是《办法》规定了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如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还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众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对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条款的突出意义在于,明确把环保部门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作为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之一。五是规定了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是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保证了信息公开。

  谈到公众在根据《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或企业进行信息公开时可能会存在的问题时,王灿发说,《办法》规定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因为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王灿发建议,对现有的环境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然后明确列出哪些情况和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建立国家环境秘密目录,凡未列入其中的,就应该公开,这样界定起来更容易。此外,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也比较含糊,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否算商业秘密。企业只有公开工艺和流程,公众才能了解在哪些环节会产生哪种污染,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但企业如果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时公众又该怎么办?

  王灿发同时谈到,仅有《办法》还不够,以后还应该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众的全面参与。此外,国家在修订《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时,也要把环境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内容。

  王灿发说,环保跟公众的关系最紧密,环境问题也是近年来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环保部门马上颁布了《办法》,这是适应公众要求的积极做法。此外,目前公众的参与能力还不够,需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公众学会用好它,并能对环保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一步,希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一路走稳、走好。
 楼主| 发表于 2008-3-25 22: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地方政府 你们准备好了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期已过半一些地方仍“不紧不慢”引专家忧虑

作者:郄建荣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08.01.28

本报北京1月27日讯 记者郄建荣 虽然距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还有一段时间,日前,曾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已走上讲台告诉公众如何获取政府信息。但是,“我们的政府准备好了没有呢?”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万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无担心。她认为,到目前为止,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准备好。她的感觉不能太乐观。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专家,王万华说,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就委托我们成立了一个课题组,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工作。经过7年的立法准备,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才出台。
  她告诉记者,虽然条例法律化程度不高,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明确了政府机关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因此,条例出台后,受到了各方关注,去年还被评选为“十大宪政事件之一”。王万华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阳光政府的建设、政府信息为公众充分利用,以及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律从去年公布到今年5月1日实施有一年多的准备时间,这个准备期在所有法律中差不多是最长的。”王万华说,条例的颁布对于公众来说,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公开就是义务,公开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不管你主观上愿意、不愿意公开,其实没有选择,那是你必须做的”。
  “5月1号以后,是不是能像我们期望的那样,去获取我们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呢?”王万华说,她要给公众“泼泼冷水”。据她介绍,条例出台以后,他们在地方作了一些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充分的准备,一些地方的准备工作非常不充分。
  据她介绍,一个国家的信息,超过80%以上掌握在政府手中,每一个政府占据了一个社会绝大多数的信息。她认为,信息公开与否,公开的程度高低都对社会的进步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王万华认为,距离5月1日已经没有太长时间。她建议,各地政府应先把各级政府的信息整理好,“把你这一届政府的信息整理好,这是最起码要做的工作。”她说。
发表于 2008-3-26 21: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感觉是:大家在门外面叫的热火朝天了,因为门应该开,但是门什么时候开,还没有定,所以,大家这几年估计还得在外面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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