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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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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嘎查村民不得担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第四节 选举程序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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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哥已经是嘎查书记,村民选举法规定,作为亲属的弟弟参选资格和组织工作都不应具备参与,
作为亲属的书记,已违反村民选举法,允许弟弟参加选举,以违法在先,
难道个人要求可以高于法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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