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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官员称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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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委官员称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可调整
2009年09月25日 14:34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44
人民网教育频道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国家民委教科司司长俸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谈少数民族教育。在访谈中,俸兰针对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回应,强调该政策是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受教育权,随着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俸兰表示,少数民族学生加分有个前提——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水平和内地教育的水平不一样,很多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水平比较低,比较差,所以为了让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享有更多的上大学深造的机会,所以国家专门制定了扶持帮助的特殊政策,这些已经写入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的法规当中。这主要还是为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的人才培养。从长远来看,有些政策是需要根据情况的发展进行调整。“比如说,随着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现在的照顾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将来的不照顾。再有,确实应该创造条件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和学生学习的能力。”
重庆考生改民族成分考大学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俸兰表示对于伪造民族成分应该抨击。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三家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制定了很多优惠的政策,也包括教育方面的政策。
“这个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政策,长远来说,是会根据情况的发展来进行调整的。伪造民族成分损害了民族政策的严肃性,应该纠正。”
发表于 2009-9-26 01: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那 于 2009-9-26 01:31 编辑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近日,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就有关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分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国家民委)
发表于 2009-9-26 21: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那已经工作的呢 ????
发表于 2009-9-27 01: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其变,确实有很多非蒙古人为那几分,改了户籍。导致蒙古人的不满。
也确实有蒙古人为那几分,成了“民考汉”导致一些人被同化。

这个问题怎么弄,蒙古人应该有自己的看法,前段时间的,
民族考生先考民族文化在加分。
还有把这加到蒙授学生的头上。

这两种办法应该才是我们的选择。
发表于 2009-9-27 01: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族考生先考民族文化在加分。
还有把这加到蒙授学生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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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我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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