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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2: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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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学习、使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思考
语言文字是人们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民族文化的底蕴的重要部分和民族特征,少数民族对自己的语言文字都怀有深厚的感情。语言文字的使用不仅是一项文化权利,而且是一项政治权利,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调节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掌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统一使用的语言文字之一,也是蒙古民族表达情感、进行社会交流、行使自治权和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主要工具。我旗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地区,因此,学习、使用和发展蒙古族语言文字,对于发展蒙古族政治、经济、文化,体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繁荣发展,不断提高蒙古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用本民族语言传授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技术,使民族语言文字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笔者就学习使用和进一步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以下几方面思考和粗浅的探讨。
首先,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领导,整顿和充实各级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使其真正发挥蒙古语文工作的职能职责。选派那些热爱蒙古语文工作,有民族语言工作政策水平,有专业知识和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各级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特别要保证各地蒙语办工作人员3—4人的编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蒙古语文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开展蒙古语言工作有足够的经费。
其次,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社会地位,形成社会高度重视蒙古语文工作的局面。完成这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蒙古语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同业务工作密切联系,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总结。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带头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方面起表率作用。在2003年召开的全市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会上任副盟长,现任巴彦淖尔市市委副书记的黄志江同志强调指出:“工作在市直机关、旗县区机关和蒙古族聚居区的汉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都必须积极学习蒙古语言文字,蒙古族干部特别是蒙古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鼓励。”可以说,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列宁说过:“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各部门、各单位在竞争上岗、选拔使用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精通蒙汉文的蒙古族干部发放蒙语试卷,保障他们依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利。在同等情况下,也要优先考虑熟悉蒙汉两种文字的干部。
第三,重视蒙语翻译工作,促进翻译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旗县区各大班子和苏木镇都要配备专职翻译,旗直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由一名蒙汉兼通的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确保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各项工作都能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传达贯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蒙语翻译工作,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为他们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提供专项经费,这样才能真正落实蒙汉两种文字同时下发同时使用。各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制作的会标都要用蒙汉两种文字标准化书写。如果有听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同志参会,必须重视翻译工作,会议材料也要用蒙汉两种文字下发。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语言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检察和审理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具体工作中加强使用本民族语言工作。此外,在民族地区居住单位的公章、信纸、信封、文头、公告、证件、车船时刻表、商标、说明书等方面都应该用两种文字书写。
第四,要加强学习蒙文报刊、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工作,提高蒙古族干部群众的政治自觉性,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要进一步提高现有报刊、广播电视和文艺团体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农村牧区蒙文科普工作,要为蒙古族农牧民提供蒙文不同种类的书籍。在各级图书馆安排懂蒙语的工作人员,引进适合本地区少数民族读者的各种书刊。为了使蒙古族文化发展、承前继后,发扬广大,各级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用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本民族语言文字反映他们的生产生活,繁荣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学校要切实加强“三语”教学,为蒙古族学生提供广阔的学习内容,积极开展民族风俗教育,民族传统文化教育,热爱和保护民族教育,重视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克服和避免蒙古族儿童在牧区用纯蒙语,学校毕业后用“混语”或不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现象发生。
第五,要赋予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权力,对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工作实行发放《合格证》制度。对经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定期整改通知,在限期内不加以改正的要加以处罚。各职能部门要为蒙语办工作人员发放《蒙古语言文字检查证》和《执法证》,确保他们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定期开展如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研讨,避免形式化。各地要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管理办法》为指针,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应在各级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地点进行书写,严防乱翻译、乱书写社会市面文字,避免出现差错,确保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地位和民族形象。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推动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进步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搞好这一涉及各地进步状况的“形象工程”。我们要深入贯彻和执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为民族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 者 :宝音吉日嘎拉 系巴彦淖尔市报社特约记者 乌拉特后旗旅游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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