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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3: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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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蒙古语文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旗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蒙古语文工作,使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和蒙汉文并用管理逐步走向了规范化。目前,全旗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门牌、公章、公告、通告、通知、宣传标语、指示牌等蒙汉并用率达到98%以上,街道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准确率、规范率达到95%;全旗公文翻译率达到97.5%,各级党代会、人代会等大型会议和活动材料的翻译率达到100%。
二、蒙古语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翻译机构萎缩。我旗于1976年设有翻译局和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984年2月撤消了翻译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亦同民族宗教委员会合并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员)。经2010年机构改革,将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设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挂牌机构。目前,除了政府翻译室以外,其他系统和部门尚未设置专门的翻译机构,翻译机构萎缩严重。
二是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的情况看,全旗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范围还有待于拓展,蒙古语为标准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专业术语的使用及掌握标准不规范,教育培训力度不够。
四是一些干部职工对蒙古语言文字政策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学习使用民族语言的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㈠由地方政府组织带头,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尊重、使用、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广泛使用蒙古语文,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增进各族人民的团结和进步服务。
㈡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司法机关的翻译机构(室、中心),有条件的旗区可设翻译局,配备编制和人员,做好人才储备,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㈢采用相互交流的方式,给予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相应的政策倾斜,建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干部职工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㈣在公务员、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中,对蒙汉兼通和蒙授学生的考生要给予政策倾斜,将双语考生和蒙授学生的比例数规定在编制内,设立固定工作岗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㈤加强对蒙汉双语干部职工民族语言文字的培养和培训,侧重双语干部的长远发展规划。
㈥不断扩大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一般性会议时,应当根据与会人员的情况,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级信访部门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㈦认真做好蒙古语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蒙古语标准工作,召开蒙古语标准音座谈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蒙古语标准音的推广。
㈧开展调查研究。对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民族语文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准确掌握民族语言文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挖掘民族语言文字资源,积极为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
(稿件来源: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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