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9 23:39 文章来源:驻蒙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2006年7月8日蒙古国议会通过了新的矿产法及其实施规定。依据矿产法实施规定第一条,目前正在对新矿产法生效前颁发的有效勘探和开采特别许可进行重新登记。日前蒙古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矿产登记处公告称,希望企业在矿产法实施规定第一、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参与重新登记,如果未进行重新登记,依据矿产法实施规定第四条,特别许可将被废止,通过选拔的方式重新向场区发放特别许可。
另,据消息称新矿产法的生效日期为8月27日。
附:矿产法实施规定
2006年07月08日 乌兰巴托市
矿产法实施规定
第一条
在新通过的法律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根据本法规定的办法重新登记2006年07月08日通过的矿产法实施前按当时遵循的法律法规颁发的有效勘探和开采特别许可(许可证)。
第二条
2006年07月08日通过的矿产法实施前按当时遵循的法律法规颁发的有效勘探和开采特别许可(许可证)持有公民如果希望继续持有该许可,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设立公司、联合体,在新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登记特别许可,或者依据新法转让给有权持有特别许可的主体。
第三条
特别许可(许可证)持有者向主管地质、矿产问题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登记的申请。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给予登记,重新颁发特别许可。
第四条
如果没有在本法第1、2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登记特别许可(许可证),算作特别许可废止。根据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第20.1条的规定进行评选重新向该场地颁发特别许可。
第五条
如果在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实施前获得了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了勘探、确定了储量并在国家统一登记中进行了登记的矿点的勘探特别许可(许可证)的主体提出申请,按新法向其颁发开采特别许可。
第六条
在重新登记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实施前颁发给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确定了其储量的矿点的开采特别许可时,如果该矿点被列入有战略意义的矿,根据新法可以签订合同,确定国家持有的股份。
第七条
如果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实施前颁发的勘探和开采特别许可持有者没有交纳当年的特别许可费用,则按照新法交纳该费用。
第八条
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实施前递交的特别许可(许可证)申请根据新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法生效一年后开始实施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第39.7条的规定。
第十条
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第33条的规定,即有关勘探工作最低支出额度、及其保证的条款。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06年7月8日通过的矿产法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大呼拉尔主席
Ц那姆道尔吉
(信息来源:驻蒙古经商参处子站)
[ 本帖最后由 小傲 于 2006-12-21 01:5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