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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二<BR><BR><BR><BR> “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时节,哥哥弟弟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18]这是治蒙元史者极为熟悉的一条材料。成吉思汗建国后,不仅以父权大家长的身份行使最高统治权,而且还按照草原游牧民的分产习俗,将大蒙古国这份庞大的家产在家族内部进行了分配并世代承袭。这也是蒙元王朝家天下政治的重要内容。如志费尼所说:“他们(按指蒙古统治者)后来始终遵守这个原则,虽然形式上权力和帝国归于一人,即归于被推举为汗的人,然而实际上所有儿子、孙子、叔伯都分享权力和财富。”[19]成吉思汗的诸子、诸弟都各自从大蒙古国百姓中分得一部分民户,称为“忽必”(汉译“份子”),稍后又具体划定了地域。诸王的草原分封实体又称为“兀鲁思”(汉译“人众”或“国家”),他们对兀鲁思属民有绝对支配权,可以在兀鲁思领地内将属民再行分封给自己的子弟。<BR> 成吉思汗的兀鲁思分封有几个显著特点。第一,尽管如前文所述,蒙古人的个体经济和分散经营趋向较为发达,家族凝聚力也因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成吉思汗分封时却仍然鲜明地贯彻了重视父系血亲的宗法原则。既视国家为家产,则分配“家产”只有家庭男性成员才能参与。异姓功臣虽也多被授封千户,但其名分低于亲族的“忽必”,称作“莎余儿合勒”(汉译“恩赐”)。他们只是作为世袭行政长官替大汗管理“家产”――千户内部众,并不具有兀鲁思“封君”的地位。第二,最初获得兀鲁思分封的亲族人数不多,只有诸弟诸子共八、九人。旁系同姓亲属则因未参与创业,甚至曾与成吉思汗敌对,并未得到分封[20]。第三,用于兀鲁思分封的民户比例不高,大部分草原民户作为家族“公产”,仍隶属于由大汗直接统辖的“大兀鲁思”。拉施特记载成吉思汗时蒙古军队共129 000人,其中分封给子弟者仅28 000人,剩下101 000人皆由自己直辖[21]。如此则大蒙古国“家产”中用于分配子弟的部分尚不足22%。也可以说,这只是一种不彻底的“分产”。其所以如此,可能根源于古代草原游牧经济中家族经营的情况依然残存,同时也是出于突出父家长权力并保持政权对外威势的需要。上述分封特征对大蒙古国、乃至随后的元王朝政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BR><BR> 与其他北方民族政权初建时相似,大蒙古国的政体属于“前官僚制”的贵族政治形态,其中宗室贵族的地位又明显高于异姓贵族。由于旁系宗室凋落不振,成吉思汗时期的宗室贵族并未形成庞大集团,而且有地位的宗室成员非其弟侄,即其子孙,对成吉思汗的父家长权力不可能构成任何威胁。成吉思汗死后,情况变得有所不同。一方面宗室繁衍,人数增加,行辈上升,另一方面汗位继任者在宗室成员中不可能再拥有成吉思汗那样的超人威望和特殊地位。换个角度说,尽管成吉思汗子孙继承了特殊的家族Charisma,但这种Charisma作为家族共同体素质,只相对于异姓贵族才有优越性,本家族成员彼此则无明显优劣之分。在这里大蒙古国遇到了与其余北方民族政权初期相同的难题,即由于个人继承权的不发达,导致君位传递并无固定原则,必须采取“世选”的方式加以解决。蒙古的“世选”是通过诸王大会“忽里台”(汉译“聚会”)进行的。即使前任大汗已经指定继承人,也必须通过忽里台会议的拥戴才能正式即位。如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召集忽里台,甚至不得不让汗位暂时虚悬。“独尊”的大蒙古国汗权,唯独在选择继承人方面具有缺陷,不能像处理其他事情一样完全遂已所欲,即使“超人”型的成吉思汗也不例外。由此造成的汗位争夺,成为大蒙古国乃至元王朝政局不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方面情况早已为史家所熟知。<BR> 然而,汗位争夺基本上没有影响到汗权本身。胜者为王,无论经过多么复杂的斗争过程,新汗的统治权一旦被确认,就拥有了父家长式的生杀予夺绝对权力,敌对方只好甘为鱼肉,听人宰割。如果说大蒙古国“独尊”汗权的产生并未依赖中原政治传统的话,其保持、延续则对汉族社会的政治资源颇有借重。《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记载,蒙古第二代大汗窝阔台(太宗)即位前夕,由汉化契丹人耶律楚材负责“立仪制”。楚材担心宗王不就约束,对窝阔台次兄察合台说:“王虽兄,位则臣也,礼当拜。王拜,则莫敢不拜。”察合台被说服,在即位仪式上“率皇族及臣僚拜帐下”。据称蒙古“尊属有拜礼自此始”。楚材对自己在这件事上发挥的作用颇为得意,作诗炫耀,称“明主初登极,愚臣敢进狂,九畴从帝锡,五事合天常,大乐陈金石,朝服具冕裳,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22]。但保障汗权更重要的因素,应当说是“大兀鲁思”的强大实力。由于大蒙古国“分产”的不彻底,事实上没有一个宗王的实力能与大汗抗衡,即使全体宗王的力量加起来也仍处于下风。随着蒙古对外征服的扩展,大片农耕地区纳入版图。同样是在耶律楚材等人的坚持下,农耕地区的分封并未采取与草原相同的“裂土分民”模式,而是照顾汉地传统(特别是参考辽金二税户制)制定了五户丝制食邑分封制度。这样总体而言,农耕地区仍属于家族公产“大兀鲁思”,是大汗的直辖区,诸王封君不过只是分享其租税收入而已。尽管成吉思汗死后大蒙古国逐渐出现离心倾向,但庞大“大兀鲁思”的存在,仍使大蒙古国具有强有力的政治核心,使其在相当长时间内维持着形式上的一统,并未很快趋于瓦解。这也是大蒙古国能够持续缔造辉煌武功的一个重要原因。<BR> 既分割家产又不全部瓜分,既分封宗王兀鲁思又保存大汗大兀鲁思,致使大蒙古国出现了家臣执政的局面。大蒙古国(以及元王朝)的贵族集团,就身份、地位而言,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宗室贵族作为“黄金家族”男性成员,以分割家产的形式拥有独立性较强的兀鲁思领地(其中成吉思汗嫡系子孙在理论上还都有被拥戴为大汗的权利),最为显贵。其次是外戚贵族,主要包括弘吉剌、亦乞列思、斡亦剌、汪古等部落首领,他们或因历史渊源,或因投附有功,与成吉思汗家族结成了称为“安答-忽答”(汉译“义兄弟-亲家”)、比较固定的姻亲关系,因此地位也较高。再次就是普通的功臣贵族,如上节所言,他们在平民百姓眼里属于高高在上的那颜,但从大汗的角度看不过只是私人依附性质的那可儿,或者说相当于家臣。上述三个层次的贵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颇有不同。就一般情况而言,宗室贵族平常都居于各自的封地,或是在外统兵作战,基本上没有参与中枢政务的机会。只有当因汗位交替等重大事件召开忽里台时,他们的“议政”作用才会体现出来。或许如李治安所说,这表明宗王是“超越官僚机构,从分享国家主权的更高层次参预朝政的”[23]。外戚贵族被授封的千户部众,其最终领属权仍归于大汗大兀鲁思,封地性质仅相当于一般贵族的“莎余儿合勒”而非宗王的“忽必”。[24]但他们在千户授封过程中被允许保持自己部众的相对完整,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独立性,故而通常也是世居领地,充当大汗的“藩翰屏垣之寄”。在这方面,他们与宗室贵族扮演的角色较为相似,也因而得以与后者“通称诸王”。[25]宗室、外戚大多数时候在外不在内,而汗廷和大兀鲁思又有繁杂的工作需要处理,能在这方面发挥作用的,就只剩下第三层次的一般功臣贵族了。在大蒙古国,中枢行政事务主要是由也可札鲁忽赤(汉译大断事官)和怯薛(蒙古语轮值之义,指由“那可儿”发展而成的大汗护卫亲军)成员承担的,这些人都是一般贵族,或者更确切地说,属于大汗的家臣。这种由于宗室贵族分封在外而不得不用异姓贵族管理汗室“公产”的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漠北游牧帝国中似乎早有渊源。马长寿曾经精辟地将匈奴国家管理方式概括为“同姓主兵封于外疆,异姓主政居于廷内”,并指出这“是东方国家的宗法社会安排政治机构的一个特点”。[26]<BR> 如前所述,大蒙古国政治领域中存在着明显的“主奴关系泛化”倾向,功臣贵族作为大汗的家臣,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严格隶属关系和不可逾越的名分等差。在这一方面,他们与失去人身自由的孛斡勒(奴婢)并没有截然不同的区分,主人有时就径自将其称为奴婢。而从另一角度看,家臣有时又被视作主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当然是地位不平等的成员),甚至可以与主人兄弟相称。这一类家臣不仅属于大汗的亲信,其实际地位也会因附翼汗权而大大提高。在汗位争夺斗争中,亲信家臣还成为大汗镇压异己宗亲贵族的得力工具。尽管宗室成员出自“黄金家族”,此时也不得不听任地位低于他们的家臣处置。如大断事官忙哥撒儿奉旨审讯反对蒙哥汗的宗亲贵族,多所诛戮,这些人虽然怀恨但又无可奈何,只能在忙哥撒儿死后“咸腾谤言”,称“尔亦有死耶”。蒙哥却为此专门降诏于忙哥撒儿之子表示安慰,谓“人则虽死,朕将宠之如生”。[27]很明显,家臣的权力本质上是汗权的外延,家臣执政同样是大蒙古国家天下政治的表现。</FONT><BR><BR><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