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根据个人主义的看法,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只能来自个人的自愿同意,统治的
权力必须得到被统治者通过自愿同意(如普选)以宪法的形式明确授予并加以严
格限制。仅靠定期的自由选举并不能确保公民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还必
须有法治、制衡等相应的制度安排。个人主义也不承认政治家的能力和品格绝对
高于每个普通个人。政治家们的身上同样具有七情六欲,具有平民所有的一切优
秀品德和缺陷,因此,不应赋予任何政治家以绝对的权力,没有人适合作自己的
法官,而同时自己又是当事人。对政治领导人,自律不能代替法律,率先垂范不
能代替对其权力的外在监督。“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
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是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
15</P>
<P> 与集体主义把政治看成是对权力(尤其是最高统治权)的追逐不同,个人主
义把政治看成是一种交换。个人主义政治是为了交换利益。政治是一种复杂的交
换结构,是个人通过集体的努力来达到市场交换达不到的目的。个人之间在利益
上的分化并不是因为个人的不可避免的无知造成的。如果在政治中,所有个人的
利益都是完全重合一致的,那么有组织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就是多余的。政治、
经济的交换都是因为人与人在各个方面是不相同的。有差异才需要交换与合作。</P>
<P> 在集体主义社会中,参与政治是为了追求公益、追求真善美,它们均与个人
的价值和利益无关,政治是为了追求超越个人的大目标。个人用合理的税捐负担
和选票去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品(public goods)和服务。在市场中,人们拿货
币换商品或服务,或出售商品或服务以换取货币。在政治中,个人也是为交换才
愿意合理承担公共管理的成本,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与服务。个人若要想得到
政治家的优质服务,就须有权利在公共服务的不同潜在提供者(公共职务的候选
人)中进行必要的选择。正是这条逻辑要求真正的选举必须是差额的。没有个人
的利益,就没有集体的利益,也就没有政治,因为没有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也
就没有(政治)交换的必要。政治交换比经济交换更为复杂。在政治交换中,宪
法性契约和制度安排先于任何有意义的经济活动。私人物品之间的有序贸易只能
发生在一个得到明确界定的法律架构之中,这一架构确立个人正当占有和控制资
源的权利,履行私人契约的义务,并对政府权力的应用加以限制。</P>
<P> 政治中的强制性往往掩盖了政治中的交换。但是,在自由的政治之下,国家
的强制权也需得到个人的自愿认可,并通过确认强制的使用条件来对这种强制权
加以限制。正当的政治交换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正是为了确保国家对自由的保障作
用。没有基于自愿的合理的(政治)交换关系的存在,国家对个人的强制就违背
了自由社会所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政治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个人在法律面前的
平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和个人间的和平合作,不是
追求真善美,也不是追求独立于个人利益的抽象的公益,更不是把每个人带进人
间天堂。</P>
<P> 个人主义:从西方到东方</P>
<P> 在中国,“人”的发现者,准确地说,“个人”的发现者的代表人物在第一
次思想鼎盛时期是杨朱。然而,杨朱主张个人本位的存我思想并没有在中国的思
想史上留下多大痕迹,仅留下的一点文字却有托名伪作之嫌,反而自孟子始遭到
了一代代文人的詈骂。继春秋之后直到明末清初才对杨朱对个人的发现稍有积极
的回应,其中更多的则是对程朱理学的批判,而无个人主义的思想建树。</P>
<P> 到本世纪初,当五四前辈再次致力于寻找个人的时候,首先就必须面对杨朱。
无怪乎《新青年》中出现了这样的文字:“杨朱曾倡‘为我’之说矣。全豹不可
见,其义见之列书者,差近于性分之真,不作伪以欺天下。而孟氏斥为无君,詈
为禽兽。然则所谓人者,绝不容有为我之念存于胸中。纯为外物之牺牲,……因
其为我之君也,故当忠;为我之亲也,故当孝。若不识谁何之君亲,甚或仇敌视
之,固无所施其忠孝也。彼孟氏之滔滔不竭,亦唯门户之见。”16</P>
<P> 如果说,杨朱对个人的发现仅仅立足于中国文化的本土资源的话,那么,《
新青年》对个人的再发现则更多地依托的是外来的思想资源,“撒格逊民族以个
人主义,著闻于世。其为人也,富于独立自尊之心,用能发展民族精神,以臻今
日之强盛。”17如果杨朱对个人的发现仅仅在于肯定自身利益的正当性的话,
《新青年》对个人的再发现则上升到了个人主义的新高度。个人主义的正当性来
自于人性的不可扼杀:“人情之不可遏抑。遏抑之,乃不能不走于偏宕。若决江
河,沛然莫之能御也。曷若顺人性之自然,堂堂正正,以个人主义为前提……必
明公私之权限……”。18这里,中国与英国的对比证明压制个人的弊害和提倡
个人主义的裨益。英国之强大显然是受益于倡导个人主义,而中国之积弱与衰败,
莫非是因为“我国惩忿、窒欲之说,入人最深。凡事涉利己者,皆视为卑卑,不
足道,必须断绝欲求,济人利物,乃能为世崇仰。不知自我欲求,所以资其生也。
设无欲求,则一切活动,立时灭绝,岂复有生存之必要?顾欲以人力禁制之,于
是曰言‘合群’,曰言‘公益’。……人人心中,各怀一最小限度之个人主义,
实不可以告人,亦不肯举以自白。……”。19</P>
<P> 与传统的公而忘私的道德基调不同,《新青年》发现社会之构成乃是以个人
为最基本之单元,一旦个人的自由与利益无立锥之地,社会的兴旺也就失去了根
基。“社会集多数小己而成者也,小己为社会之一员,社会为小己所群集。故不
谋一己之利益,即无由致社会之发达。”20“民主”与“科学”被公认为是五
四的主旋律,然而,《新青年》作为五四运动时代之急先锋,字里行间处处透出
了追求个性解放的气息。一些文字甚至注意到了人的发现与个人主义的确立之间
的内在联系。既然关于人的真理在西方已被发现,把这种真理引入中国也就势在
必行了。胡适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一文中指出,“无疑的,民国六七年北
京大学所提倡的新运动、无论形式上如何五花八门,意义上只是思想的解放和个
人的解放。我们在当时提倡的思想,当然最显出个人主义的色彩。”21</P>
<P> 无可否认,《新青年》对个人的再发现奠定了其在中国思想史上的独特地位。
然而,不幸的是,不论是春秋之“存我为我”,还是五四之“个性解放”,均被
随后到来的排山倒海的集体主义湮没得无影无踪。今天人们回顾五四,想到的是
民主、是科学,甚至还有“爱国”,很少有人提及个人解放与个人主义这个五四
期间的主旋律。没有个体意识的觉醒,就没有对民主的追求、对科学的执着和对
国是的关心。个人主义与个人的自由在五四之后中国注定失败的命运与《新青年
》对个人的再发现的不彻底与偏差有着必然的干系。《新青年》在1919年之
后正式转向了某种新的集体主义,并逐步放弃去继续“发现个人”的努力,而陈
独秀则彻底转向了集体主义的立场。而即使是早期的《新青年》所鼓吹的个人主
义,其盎格鲁古典自由主义的色彩远远淡于欧陆的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色彩。
这种理性主义的特点是强调和夸大人的,尤其是少数人的理性能力,强调个人能
够凭借其理性能力就足以与历史传统一刀两断。正如林毓生先生所指出的,五四
时期的“中国知识分子所以接受西方个人主义的思想和价值,主要是借它来支持
并辩解反传统运动”,“个人应当作目的,不可当作手段;个人的自主和独立,
源自个人本身便遭到了曲解”。22个人主义被工具化了,成为张扬个人的意志、
反对传统乃致建构乌托邦的手段。哈耶克所称的这种假个人主义极容易在政治实
践上转入狂热的集体主义,并极端地压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一结论在近80
年的中国历史中得到了精确的验证,因此,在五四运动80年后的今天,重申个
人主义仍是当务之急。</P>
<P> 中华文明的曲折历程也可以从“个人”的曲折遭遇和个人主义的迟迟亮相中
窥得一斑。个人与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所经历的苦楚、悲哀与恐惧是当事人所难以
言状的,更是局外人所难以想像的。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却长期容不得为个人
辩护,而好不容易出现的为个人辩护的个人主义又把人们引入了对每个人更为危
险的歧途。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历史上前两次去发现有关个人的真理的努力并
未完成其历史使命。</P>
<P>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实现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一个转变。
市场经济与相应的市民社会的出现开始为自由与独立之个人在社会上提供立足之
地。计划经济的垮台大大动摇了集体主义的社会大厦,为个人主义时代在中国的
到来开辟了道路。它使得人们得以摆脱国家的集体意志对个人的自由、尊严和独
立的长期压制,使个人开始获得勇气和希望,同时也为每个人获得了主宰自己命
运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 )的权利创造了条件。</P>
<P> 五四运动80年后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初步出现,个人的自主空
间开始扩大;当个人担起了自己的责任后,就不免要获得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要
求取得对自身事务的真正自主权。当个人主义的社会基础具备之后,关于“小我”
的个人主义话题也再次浮出了水面。今天的中国,也许没有多少人愿意承认自己
是个人主义者,但是在普通中国人身上的自主意识的觉醒和对“螺丝钉”人格的
唾弃却是不争的事实。</P>
<P> 中国今天正在经历的,并需要人们进一步加以推动的是把中国的立国之本由
抽象的集体转换为具体的个人,从而实现由集体主义社会到个人主义社会的转向。
在西方,个人主义是在十九世纪才获得普遍的胜利,但愿个人主义的原则能在五
四运动一百年后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取得普遍的胜利。</P>
<P> 注释:</P>
<P> 1. 德国十九世纪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曾经说过:“在古代,人从来就没有
被明确地认为是某个个人。…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人就是人’这一原则才获得
了普遍的胜利。”转引自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
年,第289页。</P>
<P> 2. 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第100
-102页。</P>
<P> 3.John Gray,Post-Liberalism:Studies in Political Thought,London,Routledge,
1993,p. 306.</P>
<P> 4. 转引自海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夏道平译,台北,远流出版
公司,1993年,第34页。</P>
<P> 5.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7年,第61-62页。</P>
<P> 6. 同上,第62页。</P>
<P> 7. 海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21页。</P>
<P> 8.Tibor Machan,Individuals and Their Rights,La Salle,Open Court,
1989,p. 61.</P>
<P> 9. 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第124页。</P>
<P> 10. 海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9页。</P>
<P> 11. 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见刘军宁主编,《自由主义的先声:
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第513页。</P>
<P> 12. 米诺格,《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3-44
页。</P>
<P> 13. 同上,第49页。</P>
<P> 14. 柏克:《法国革命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42页。</P>
<P> 15. 《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46页。</P>
<P> 16. 张宝明、王中江主编,《回眸〈新青年〉?哲学思潮卷》,河南文艺
出版社,1997年,第4页。</P>
<P> 17. 同上,第4页。</P>
<P> 18. 同上,第4页。</P>
<P> 19. 同上,第4页。</P>
<P> 20. 同上,第192页。</P>
<P> 21. 胡适:“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见刘军宁主编,《自由主义的先声
: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第580页。</P>
<P> 22.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
第162、163页。</P>
<P>文章作者当今中国著名政治学家,思想家刘军宁先生,原载于余英时等著,《五四新论》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年</P>[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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