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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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章程》,结合我国蒙古文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组章程。
第二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工作组。
第三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蒙古文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章程中蒙古文包括蒙古文、托忒文、锡伯文、满文和阿里嘎礼。
第六条 提出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建议。组织和协调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的制定、审定、修订和复审等工作。
第七条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组织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方面的学术活动及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方面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成员由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和标准化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专业小组,负责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成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成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工作组会议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而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由工作组会议提请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取消其成员资格。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会议提请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重新聘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根据社会和产业需求,提出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负责组织与协调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蒙古文信息技术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别送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成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起草者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工作组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
第十六条 送审稿的审核,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经工作组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有效,函审表决也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对有意见分歧的标准或条款须备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核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总结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并以书面形式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2)项目经费;
(3)社会捐助。
第二十二 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活动经费;
(2)项目研究经费;
(3)劳务费;
(4)其他有关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7年4月19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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