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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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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蒙古国自然环境保护法(范文)
自然环境保护法


1995年3月30日于乌兰巴托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持人体健康所需要的安全生活与生存环境,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社会经济发展任务,满足当代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利用其资源,调解国家、公民、企业机关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 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蒙古国宪法、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组成。
2.蒙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保护的对象和相关名词术语
1、本法律保护以下对象,保障不受有可能造成污染的行动的危害,防止自然环境失去平衡。
(1)土地
(2)地下矿藏
(3)水
(4)植物
(5)动物
(6)空气
2、名词术语解释
(1)    “自然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的蒙古国领土的岩石层、水层、生物圈、大气层等;
(2)“水”是指蒙古国领土上河流、溪、水泡、泉水、不化雪层、冰川、冰河、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湖泊及水库等地面和地下水的总称;
(3)“植物”是指生长在蒙古国领土上的天然和人工种植的各种植物;
(4)“动物”是指长期和临时繁殖生活在蒙古国领土上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甲壳纲(蟹虾)、昆虫和软体动物等;
(5)“空气”是指蒙古国领土的大气层;
(6)“对自然环境的危害作用”是指对自然环境与其资源造成污染、退化、损坏、浪费、枯竭的作用;
3. 涉及到本条第1项中所指的对象和其资源的拥有、控制、利用等因素,需要用相关的法律来调解。
第四条  公民保护自然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1. 公民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拥有以下权利:
(1)向造成自然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追究健康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的权利;
(2)与违反自然环境法律法规的犯法分子进行斗争或要求造成自然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负责任的权利;
(3)创建保护自然环境的社会机构和基金会的权利;
(4)从相关单位得到自然环境方面的真实、可靠的信息的权利;
(5)向有关单位提出遏止或限止危害自然环境的行动的要求,并新建立有可能造成自然环境的企业和机构时要求不能发放准许的要求的权利
2. 公民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掌握运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民族传统和习俗,并让子女接受保护生态的教育的义务;
(3)防止危害自然环境,并承担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自然环境污染的恢复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五条  政府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
政府应为保持人体健康所需要的安全生活与生存环境,防止自然环境危害与自然环境失去平衡,制定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
政府制定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向人们提供劳动休息的舒适自然环境;
(2)提供符合生态标准的经济发展的自然环境平衡环境;
(3)提供用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资源的条件;
(4)公开自然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开发行动的信息;
第六条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1.除蒙古国公民所有权的土地、地下资源、森林、水源、动物、植物资源以外的其它土地、地下资源、森林、水源、动物、植物和其它资源的所有权只归蒙古人民和政府所有。
2.没违反本法律规定时,蒙古国公民、企业机关、单位、外国公民、法人代表按规定缴纳赔偿和费用,遵守合同、特许证或准许证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发表于 2008-1-8 20: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但是

能把出处注明吗?最后能把原文以及英文版同时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1: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处是我一个做翻译朋友的博客,原文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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