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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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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22: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worldbank.org.cn/Chinese/Content/npo_tax_ch.pdf


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

世界银行委托研究报告

2004 年12 月


前 言
《中国非营利组织适用税法研究》是世界银行根据民政部的要求聘请咨询专家研究撰写的
一份报告。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政府希望他们能够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潜力,
参与目前仍由政府主导开展的许多工作。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成为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的骨
干力量。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公民社会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
非营利组织推动着受到政府支持而且往往是由政府制定的公共目标,例如卫生、教育和社会救
助。鉴于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许多国家除了有时对他们的活动给予直接财政预算支持
外,还对此类组织有着特殊的税收规定。这份报告论述了对非营利组织可能采取的特殊税收规
定。我们希望这份报告能有助于推动中国围绕这个重要议题开展的讨论。
虽然世界银行同意报告中提出的许多看法和建议,但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希望将这份报告作
为世界银行的正式报告发布。主要原因是我们认为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更多地是供中国参考的可
选方案,而不是中国在现阶段必须采取的措施。
在考虑是否采纳这些建议时,尤其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中国国内的管理能力,特别是民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能力。我们认为,在向中国提出更确定的建议之前,对上述部门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具备的实施能力进行全面透彻的评估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我们认为,考虑任何税收优惠建议,都应与政府财政支出的其他目标进行综合评估。
这项内容应该作为政策和预算讨论的内容,我们认为目前这项讨论尚未开展。有鉴于此,如果
能够明确咨询专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可能对财政预算产生的影响,将会大有裨益。对财政
预算的影响应作为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建议和制定可行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的决策基础。这种
评估显然已超出咨询专家的任务范畴,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尽早开展这种评估。
我们认为,中国政策制定者应该把优先重点放在改革所得税对捐赠的处理。我们完全赞成
报告提出的建议,即,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应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可能的情
况下给予最大优惠)方面给予优惠对待,而不应作为受赠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给予多少优惠,对个人抵扣采取何种限制,应该由中国政策制定者来进行讨论。
对于报告提出的建议,关键的一点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 “公益组织”资格认定和管理。考
虑到公益组织资格所带来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管理须十分审慎,要以明确的政策或法律为
依据。此外,在这方面,不仅要审查非营利组织的意图,而且要审查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事业
提供服务的能力。建立一个具备资格认定能力的管理机构并非易事,因此在讨论中应给予适当
关注。
我们认为,配合良好的管理,还应针对滥用公益组织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制定明确的法律处
罚措施,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一样给予严惩。这种处罚措施应成为任何旨在给非营利组织特殊税
收待遇的一揽子政策的内容。
报告建议在一系列税种上可以对公益组织实行减免。虽然我们承认世界各国存在报告中提
到的各种税收减免,但我们认为这些只应视为是供中国政府考虑的可选方案。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这份报告是对中国目前开展的讨论的一项有益的贡献,介绍了这个重
要领域的大量相关的国际经验。我们将会很有兴趣与中国的相关人士讨论这份报告。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经济部主任
首席经济学家
郝福满
发表于 2008-1-31 14: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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