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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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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4: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蒙古国宪法
(下载自《世界中文法律网》)

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

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

,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

宣布蒙古国宪法。


第 一 章 蒙 古 国 主 权

第一条
一、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

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第三条
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蒙古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

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使其权力。
二、禁止非法篡夺或企图篡夺国家权力。
第四条
一、蒙古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二、蒙古国的边界,依法巩固之。
三、在蒙古领土上如未立法,禁止部署外国军事力量以及经过蒙古领

土而跨越边界。
第五条
一、蒙古国的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
二、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
三、所有者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四、国家以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一切产业模式和全民的社会发展为目

的调节经济。
五、畜群是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
第六条
一、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它自

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二、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

、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
三、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

但不包括地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

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四、国家可使用土地所在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

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

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五、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它

规定条件占用土地。
第七条
一、蒙古人民的历史与文化古迹、科学与精神遗产,受国家保护。
二、公民创作的精神珍品是作者的财产,是蒙古国的民族财富。
第八条
一、蒙古语言是国家官方语言。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触犯操使其它语言的少数民族用本民族语言

学习、交往,从事文化、艺术、科学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一、在蒙古国,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
二、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寺庙不得从事政治活动。]
三、国家与寺庙的关系,以法律协调之。
第十条
一、蒙古国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奉行和平外交政策。
二、蒙古国诚实的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中承担的义务。
三、蒙古国恩准或加入国际公约的法律一旦生效,具有与国内法律同

等的效力。
四、蒙古国不遵循与本国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及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一、捍卫祖国独立,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国家的职责。
二、蒙古国拥有自卫武装力量。武装力量的结构、组织、服役制,以

法律规定之。
第十二条
一、蒙古国的国徽、国纛、国旗、国玺和国歌是本国独立、主权的象

征。
二、国徽、国纛、国旗、国歌是蒙古人民历史传统、向往、团结、正

义和朝气的体现。
三、国徽以圣洁的白莲为座,无极的万寿纹章为边,以象征长生天的

圆形蔚蓝色为底。国徽的中央绘有体现蒙古国独立、主权和朝气,彼

此结为一体的金色索云博和宝骏马。国徽边缘的顶端和底端依次绘有

象征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代的如意宝和代表大地的绿色山岳纹章

、蕴含永世昌盛的吉祥时轮。时轮以哈达作绶。
四、蒙古统一后所建开国政权的传统大白纛为蒙古国崇敬国家的象征


五、蒙古国国旗为红、兰、红颜色并列的旗,占其三分之一长度的中

部为象征长寿生天的兰色,两侧为象征兴盛的红色,在其内侧红底的

中央镶有金色索云博。国旗的宽长之比为1:2。
六、国玺为正方形,其中部刻有国徽,国徽两侧有蒙古国字样,国玺

具有狮形印纽,由蒙古国总统执掌。
七、国家象征物的使用规则,国歌的词、曲,均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一、蒙古国最高国家机关的常驻城市为国家首都。蒙古国首都为乌兰

巴托市。
二、蒙古国首都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


第 二 章 人 权、自 由

第十四条
一、在蒙古国居住的每一个人,在法律与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二、对于人,不得以其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年龄、性别、社会

出身和地位、财产的多寡、职业、职务、宗教信仰、思想观点、文化

程度加以区分和歧视。每个人均享有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以及入籍、销籍的依据和规则,由法律规定。
二、禁止取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引渡

他国。
第十六条
蒙古国公民有保障的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拥有生存权。除非因犯有蒙古国刑法条文所指特大刑事罪,依据

法院充分有效的判决施以极刑,严禁伤害人的性命。
2.有权要求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当环境受到污染、自然失

去平衡时要求得到保护。
3.有权正当地获得、掌管、所有和继承动产与不动产。禁止非法没

收和动员上缴私有财产。国家及其主管部门如根据必然的社会需求动

员上缴私有财物必须照价付费并给予补偿。
4.享有自由选择职业、保证得到适宜劳动条件、领取工资报酬、休

息和经营私人产业的权利。对任何人不得非法强迫劳动。
5.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分娩、抚婴以及符合法律其它规定时,

有权获得财物与资金救助。
6.有权获得健康保障和医疗救助。公民享受免费医疗的条件和办法

,由法律规定。
7.享有受教育权利。国家实行全民免费普通教育。公民可创办符合

国家要求的私立学校。
8.有权从事文化、艺术活动和科学研究,进行创作并从中受惠。作

者、新成果与新发明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9.有权直接或通过其代表机关参与国家的管理事务。在国家机关中

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年满18起享有选举权。被选举年龄,根据对国

家有关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职要求,由法律规定。
10.从社会和自身利益、思想观点出发,有权组织政党和其它群众团

体。有权自愿结社。一切政党、群众团体都要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遵守法律。对于任何人,不得因其加入某一政党或群众团体而加以

歧视和迫害。对某些类别的国家公务人员,可使其放弃党籍。
11.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以及家庭关系中,男女享有平等权

利。婚姻以符合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平等、自愿交往为根据。家庭、

母婴和儿童的利益,受国家保护。
12.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申诉,要求予以解决。国家机

关、公职人员有义务依法解决公民的申诉。
13.享有不受侵犯的自由权。除非有法律依据和规定。对任何人不得

随意进行搜查、逮捕、监禁、侦察、限制其自由;对任何人不得施以

刑讯,采取非人道的残暴手段,污辱其名誉。被捕者及其家属、辩护

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获知被捕的原因和依据。公民本人、家庭以及通

信和秘密,住宅的不可侵犯,依法受到保护。
14.当认为蒙古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

为维护该项权益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补偿由他人非法造成的损

失;有权拒绝为本人、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提供证词;有权进行自

我辩护,要求获得法律咨询,查验证据;有权要求由公正审理,审理

本人案件时亲自参加,对法庭裁决不服时越级上诉和要求赦免。禁止

要求自供、逼供和施以暴力。在法庭依法确认有罪前不能将任何人视

为罪犯。惩处罪犯时不得株连其家庭成员和亲属。
15.享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6.有权维护信誉、自由表达思想观点,享有言论、出版、和平游行

和集会的权利。游行、集会的规则,由法律规定。
17.有权询问除国家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规定予以专门保守秘密外的任

何问题并要求得到答复。为保障人的权利、名誉、声望以及国防、国

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私人的不可泄露秘密均由法律规定

予以保守。
18.有权在本国领土上自由旅行、选择临时住址或长期居住地,有权

出国、到国外定居和返回祖国。对出国权、在国外定居权,只能以保

障国家和居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由,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一、蒙古国公民祟尚正义和人道主义,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尊祟和遵守宪法及其它法律;
2.尊重人的名誉、声望、权利及合法利益;
3.依法纳税;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二、从事劳动、讲究卫生、扶养子女、保护自然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一、蒙古国境内,外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蒙古国法律及与该公民

所属国缔结的条约规定。
二、蒙古国依据国际公约阐明外国公民的权利、义务时坚持同该公民

所属国在此问题上相互一致的原则。
三、蒙古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无国籍人士的权利、义务,以自己的法律

规定之。
四、因持有不同思想观点,从事政治和其它正义活动而被迫害和跟踪

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如提出合理要求,蒙古国可提供避难权。
五、使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享有宪法第十六条所述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为保障国家和居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除蒙古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外的其它权利,可依法

做出必要的限制。
第十九条
一、国家对公民负责,为保证人权、自由提供经济、社会、法律和其

它方面的条件;同违背人权、自由的现象进行斗争,恢复公民受侵犯

的权利。
二、在宣布紧急和战争状态时,对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人权、自由

,只能以法限制之。
如此限制的法律不触犯人的生存权、信誉权、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以

及关于对任何人不得施以刑讯、不得采取非人道的残暴手段的法律条

文。
三、人们享受其权利、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他人的权利、自

由,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 三 章 蒙 古 国 国 家 制 度

一、蒙古国大呼拉尔
第二十条
蒙古国大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只由国家大呼拉尔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实行一院制,由七十六名委员组成。
二、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选举,根据有选举权的蒙古国公民所享有的

普遍、自由、直接选举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任期为四年。
三、年满二十五岁、有选举权的蒙古国公民可当选为国家大呼拉尔委

员。
四、国家大呼拉尔的选举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因全国或部分地区遇到突发性灾难、发生战争或混乱状态等非常

条件而例行选举不能按期举行时,本届大呼拉尔继续行使其职权直至

上述情况终止,新当选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宣誓就职为止。
二、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认为国家大呼拉尔已无条件行使职权或总

统同大呼拉尔主席磋商后有此提议时,国家大呼拉尔可做出自行解散

的决议。国家大呼拉尔做出这种决议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直至新当

选的委员宣誓就职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是人民的使者,要信守全体公民和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职权始于向国徽宣誓,终于新当选的委员宣

誓就职。
第二十四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副主席人选,从国家大呼拉尔委员中提名;

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四年,可依照法律提前解除

、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国家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行使下列特

殊职权:
1.批准、增补、修改法律。
2.阐明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3.决定并宣布总统、国家大呼拉尔及其委员的选举。
4.决定和变更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政府以及依法直接向国家

大呼拉尔报告工作的其它机关的结构、成员。
5.认定总统的当选,颁布确认总统职权的法律,解除、罢免总统。
6.任命、更换、罢免总理、政府成员和依法直接向国家大呼拉尔报

告工作的其它机关的成员。
7.制定国家的财政、信贷、税收、金融政策,阐明国家经济、社会

发展的基本方针,批准政府施政纲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结果的报告


8.监督法律和国家大呼拉尔其它决议的实施。
9.确定国界。
10.决定蒙古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成员、职权。
11.根据政府的提请,批准、变动蒙古国行政区划。
12.制定地方自治领导和行政机关的体制、组织和活动的法律依据。
13.设立国家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和最高军衔,制定国家机关某

些部门公职的职务等级。
14.决定大赦。
15.根据政府的提请,恩准和废止蒙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同外国建

立和断绝外交关系。
16.组织全民征询。将有选举权的多数公民参加的全民征询视为有效

征询,以多数票赞同为根据决定问题。
17.蒙古国的独立、主权遭受别国威胁和武装侵犯时宣布战争状态及

战争状态的终止。
18.在本条第二、第三款所指特殊情况下,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紧

急和战争状态,或批准、废止就此状态颁布的总统令。
二、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为消除其后果,恢复居民、社会生活的

正常秩序,可宣布紧急状态:
1.面临全国或部分地区居民的生命、健康、生活、公共安全已直接

受到或可能受到威胁的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性灾难。
2.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正常手段已无法制止仇视宪法秩序

及社会合法体制的一切组织、团体制造的有组织的非法暴力活动所造

成的公共秩序混乱状态。
三、在全国范围或部分地区出现社会秩序混乱、发生武装冲突、业已

形成这种冲突的实际威胁、他国发动军事侵略或准备入侵成为事实时

,可宣布战争状态。
四、国家大呼拉尔的其它权力、组织、活动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总统、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政府享有法律提案权。
二、公民、其它机关向法律提案人说明其对法律草案的意见。
三、蒙古国法律由国家大呼拉尔正式颁布.如果在法律中无另规定,

这个颁布十天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通过其会议和其它组织形式行使职权。
二、国家大呼拉尔的例行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占用不少于

七十五个工作日。
三、根据国家大呼拉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或总统、大呼拉尔第

一次会议,在大选后三十天内由总统、大呼拉尔主席的建议,可召集

非例行会议。
四、国家大呼拉尔第一次会议,在大选后三十天内由总统决定和宣布

;其它会议由大呼拉尔主席决定和宣布。
五、国家大呼拉尔在总统宣布紧急和战争状态后七十二小时内召集特

别会议,无需发出专门通知。
六、宪法和法律如无明文规定,绝大多数委员出席的国家大呼拉尔会

议视为有效,以与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下设若干个主持专门工作的常设委员会。
二、常设委员会的权力、组织和活动规则,由国家大呼拉尔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一、国家大呼拉尔委员任职期间的工资,由国家预算中支付。国家大

呼拉尔委员不得兼任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工作和职务。
二、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不可侵犯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三、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如涉及犯罪问题,由大呼拉尔审议,决定是否

将其停职;如法庭裁决为犯罪,国家大呼拉尔撤消其委员资格。


蒙 古 国 总 统

第三十条
一、蒙古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蒙古人民团结统一的体现者。
二、年满四十五岁、截止参选定居蒙古不少于五年、在蒙古国本土出

生的公民,可当选为总统,其任期为四年。
第三十一条
一、总统选举分为两个阶段。
二、国家大呼拉尔中有席位的政党,可单独或联合提一名总统候选人


三、在第一阶段选举中,有选举权的蒙古国公民普遍、自由、直接地

参加选举,对总统后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对第一阶段选举中获得全体参选选民多数票的候选人,由国家大

呼拉尔确认为当选总统,颁布批准其职权的法律。
五、总统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如无一人获得参选选民多数票,对获

票最多的二人进行再次投票。国家大呼拉尔确认再次投票中获得参选

选民多数的候选人为当选总统,颁布批准其职权的法律。
六、第二轮投票中如无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本次参选选民的多数票,

则重新组织选举。
七、总统只可连任两届。
八、总统不得兼任总理、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政府成员以及与其法定

职责无关的其它工作和公职。总统从宣誓就职之日起需辞去当选前所

任的其它工作和公职。
第三十二条
一、总统的职权始于其宣誓就职,终于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
二、总统自当选后三十日内向国家大呼拉尔宣誓,其誓词为“我谨宣

誓:将力捍卫蒙古国独立和主权、人民的自由、国家的统一而奋斗,

祟奉和遵守宪法,忠实地履行总统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一、总统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1.对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的法律和其它决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予以否

决。经国家大呼拉尔讨论,如有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未接受总统否决

,则该法律、决议仍旧充分有效。
2.将同国家大呼拉尔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磋商,任何政党均未获

多数席位时同获有席位的诸政党磋商产生的人选任命为总理以及解散

政府的意见提交国家大呼拉尔。
3.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对政府提出指导方针。总统如就此发布

命令,总理签字后生效。
4.对外交往中全权代表国家,同国家大呼拉尔磋商后以蒙古国的名

义缔结国际条约。
5.同国家大呼拉尔协商,任命或召回蒙古国驻外使节。
6.接受外国驻蒙古国使节递交的委任国书和召回国书。
7.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和最高军衔,颁发勋章、奖章。
8.行使赦免权。
9.批准加入或放弃蒙古国籍以及在蒙古的避难权。
10.任蒙古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11.发布全国或局部地区的军事动员令。
12.在国家大呼拉尔休会期间发生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三款所述

紧迫而特殊情况时,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和战争状态以及调

兵出征。宣布紧急或战争状态的总统令发布后七日内,国家大呼拉尔

讨论该项命令,决定通过与否;国家大呼拉尔如未做出决议,则该项

命令即告无效。
二、总统为蒙古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
三、总统可向国家大呼拉尔和人民提出文告,认为适宜时参加大呼拉

尔会议,通报国内外重大问题,参加意见。
四、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第三十四条
一、总统的具体职体,只以法律授予之。
二、总统令如与法律不符,由总统本人或国家大呼拉尔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一、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二、总统如背弃誓言、违背宪法和总统职权,国家大呼拉尔依据宪法

法庭的结论进行讨论,以与会绝大多数委员的意见予以罢免。
第三十六条
一、总统的人身、官邱、乘骑神圣不可侵犯。
二、总统的名誉、不可侵犯地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一、总统临时离位时,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代行其职权。
二、总统如被罢免、逝世、自愿卸任,由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代行其职

权,直至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为止。这种情况下,国家大呼拉尔须在

四个月内宣布并举行总统选举。
三、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代行总统职责的规则,由法律规定。


蒙 古 国 政 府

第三十八条
一、蒙古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执行机关。
二、政府在贯彻国家法律,领导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总方针、总

任务的同时,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1.保障宪法和其它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
2.制定统一的科学技术政策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编

制国家预算和信贷、财政计划,提交国家大呼拉尔后实施大呼拉尔所

做出的决议。
3.就部门、部门间以及区域的发展问题制定措施,加以实施。
4.采取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合理利用和恢复自然资源。
5.果断地领导中央政府机关,指导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
6.加强国防力量,保障国家安全。
7.采取和实施保护人权、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现象作斗争

的措施。
8.实施国家的对外政策。
9.为缔结、实施蒙古国的国际条约以及缔结、废止政府间的条约,

同国家大呼拉尔磋商以备恩准。
三、政府的具体职权、组织、活动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一、政府由总理、若干名成员组成。
二、蒙古国总理就政府的结构、成员和改组提出意见,同总统磋商后

向国家大呼拉尔申报。
三、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根据总理的提名予以逐人讨论任命之。
第四十条
一、政府的任期为四年。
二、政府的任期始于国家大呼拉尔对本届总理的任命,终于对下届总

理的任命。
第四十一条
一、总理领导政府,对国家法律的实施工作向大呼拉尔负责。
二、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总理、政府成员的不可侵犯地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一、总理认为政府已无条件行使职权时,可在届满前向国家大呼拉尔

申报辞呈。
二、总理或二分之一的政府成员辞职时,政府集体辞职。
三、国家大呼拉尔自接受关于解散政府的自身建议、总统意见和总理

报告后十五日内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解散。
四、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大呼拉尔委员正式提出解散政府的意见时,国

家大呼拉尔予以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向国家大呼拉尔提交关于要求取得信任的决定草案时,依据第四

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一、政府在其权限内依据法规做出决议和指令,对此由总理和执行该

决议、指令的主管部长签发。
二、政府的决议、指令如与法规不符,政府本身或国家大呼拉尔废止

之。
第四十六条
一、蒙古国的部、国家其它机关,依法设立。
二、蒙古国国家正式公务人员须为蒙古国公民,须严守宪法和其它法

律,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公民身份工作,服从国家大局。
三、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由法律规定。


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四十七条
一、蒙古国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二、任何条件下不得设立非法法院,其它机关不得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的设立,只依据宪法和其它法律。
第四十八条
一、法院的基本建制由国家最高法院,省、首都法院,县和县际法院

,区法院组成;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类别,可设立专门

法院。专门法院的活动、裁决,须置于国家最高法院的监督之下。
二、法院的组织、活动的法学依据,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的经费由国家预算划拨。法院开展工作的经济保障,由国家

提供。
第四十九条
一、法官不是附庸,只服从法律。
二、无论是总统、总理、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政府成员还是国家机关

、政党、群众团体的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不得干涉法官审判任务的执

行。
三、为保障法官不充当附庸和法院的独立地位,设立司法总委员会。
四、司法总委员会不介入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工作,只完成从法律工作

者中选拔法官并保护其权益等有关保障法院独立工作条件的职责。
五、司法总委员会的组织、活动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一、蒙古国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并行使下列职权:
1.对依法分级受理的刑事案、法律纠纷,由基层法院审理。
2.依据越级控告和监督规则,对下级法院的裁决予以审查。
3.审理由宪法法庭、国家总检察院移交的关于维护法律及法律规定

的人权与自由问题。
4.对除宪法外其它法律的正确运用做出正式解释。
5.裁决依法授权的其它问题。
二、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所有法院、其它有关各方必须

执行之。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决如与法律抵触,由最高法院本身予以废

止。最高法院的解释如与法律抵触,则依照法律执行之。
三、国家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无权搬用与宪法不符、未经正式公布的

法律。
第五十一条
一、国家最高法院由总法官、若干名法官组成。
二、国家最高法院法官;经司法总委员会向国家大呼拉尔推荐;其它

法院的法官,经司法总委员会提名,由总统分别任命。总法官,经国

家最高法院从其法官中提名,由总统以六年任期任命。
三、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十年,年满三十五岁的

蒙古国公民可任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从事法律工

作不少于三年,年满二十五岁的蒙古国公民可任其它法院的法官。
四、除非宪法、法院法有明文规定和法院充分有效的裁决或本人自愿

卸任,禁止罢免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
第五十二条
一、各级法院对案件、纠纷以合议原则审理裁决。
二、基层法院在合议裁决案件、纠纷时,依照法定程序吸收公民代表

参加。
三、对法律有专项条文的某些案件,法官可单独审议裁决。
第五十三条
一、审判工作用蒙古语进行。
二、对不懂蒙古语的当事人,通过翻译员使其完全明了案卷内容,并

允许在审判中用本民族语言陈述。
第五十四条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第五十五条
一、被告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二、被告享受这一权利时,按其本人要求或法律规定,给予法学知识

指导。
第五十六条
一、检察官监督案件统计、侦查和判刑工作,以国家的名义参加审判

大会。
二、国家总检察长、副检察长,由总统与国家大呼拉尔磋商后予以任

命,任期为六年。
三、蒙古国检察机关的建制、组织、活动的法律依据,由法律规定。


第 四 章 蒙古国行政区划单位及其领导

第五十七条
一、蒙古国领土在行政上划分为省、首都,省划分为县,县划分为乡

,首都划分为区,区划分为里。
二、隶属于行政区划单位的市、镇的法律依据,由法律规定。
三、行政区划单位的更改问题,须顾及经济结构和人口分布,根据当

地呼拉尔和公民的意见由国家大呼拉尔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一、省、首都、县、区为依法专门为之赋予方针、任务和自治领导的

,兼容行政、区域、经济、社会职能的组织。
二、省、首都、县、区的边界,由国家大呼拉尔根据政府的申报意见

予以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一、蒙古国行政区划单位的领导,以地方自治领导与国家领导相结合

为基础实现之。
二、地方自治领导机关,在省、首都、县、区为当地公民代表呼拉尔

,在乡、里为全体公民呼拉尔;呼拉尔闭会期间为呼拉尔主席团。
三、省、首都的代表呼拉尔,以四年任期选举之。上述呼拉尔以及县

、区呼拉尔的代表人数、选举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一、国家对省、首都、县、区、乡、里的领导,分别由该省、首都、

县、区、乡、里的札萨克主席施行。
二、札萨克主席,由其所在省、首都、县、区、乡、里的呼拉尔提名

;省、首都札萨克主席由总理,县、区札萨克主席由其所属省、首都

札萨克主席,乡、里札萨克主席由其所属县、区札萨克主席以四年任

期分别任命之。
三、总理或上一级单位札萨克主席不同意下级单位提名的札萨克主席

人选时,依据本条第二款所述规则重新提名和予以任命。在此期间,

前任札萨克主席仍享有其职权。
第六十一条
一、札萨克主席在执行该地区呼拉尔决议的同时,作为国家政权代表

,保障法规和中央政府、所属上级机关的决议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向中央政府和上级札萨克主席负责。
二、札萨克主席有权否决本省、首都、县、区、乡、里呼拉尔的决议


三、礼萨克主席的否决被本地区呼拉尔多数代表驳回后认为已无可能

执行该决议时,可向相应的呼拉尔、总理或所属上级札萨克主席提交

辞呈。
四、省、首都、县、区札萨克主席的办公机关为行政公署。公署的结

构、编制限额,由中央政府逐一地或统一地加以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一、地方自治领导机关在自主地解决本省、首都、县、区、乡、里范

围内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问题的同时,对带有全国性、下级单位性问题

,组织居民参与解决。
二、地方自治领导机关权限内的问题,不得由上级机关解决。对地方

社会生活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在法律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决议中无明

文规定,地方自治领导机关可根据宪法独立解决之。
三、国家大呼拉尔、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将自己权限内某些问题移交

省、首都呼拉尔、札萨克主席解决。
第六十三条
一、省、首都、县、区、乡的呼拉尔在其权限内做出决议,札萨克主

席发布指令。
二、呼拉尔决议、札萨克主席指令应符合法规、总统令、政府和所属

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各自的地区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三、行政区划单位及其领导的权限、组织、活动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 五 章 蒙古国宪法法庭

第六十四条
一、蒙古国宪法法庭是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最高监督,对其条款的违背

做出结论,对违宪纠纷予以裁决的权力机关,是宪法得以严格遵守的

保障。
二、宪法法庭及其委员执行任务时只服从宪法,不从属于任何机关、

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士。
三、宪法法庭委员的独立地位,受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
一、宪法法庭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名由国家大呼拉尔、三名由总

统、三名由国家最高法院分别提名,由国家大呼拉尔以六年任期任命

之。
二、富有法学和政治造诣,年满四十岁的蒙古国公民,方可被任命为

宪法法庭委员。
三、宪法法庭九名委员中的任何一人,根据该法庭多数委员的意见,

可当选为主席,其任期为三年。主席可连任两届。
四、宪法法庭主席、委员违法时,根据宪法法庭决议和原提名机关的

意见,由国家大呼拉尔予以罢免。
五、总统、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总理、政府成员、国家最高法院法官

,不得担任宪法法庭委员。
第六十六条
一、宪法法庭自定或根据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总理、国家最高法院

、国家总检察院的提议对公民申诉、举报的违宪纠纷进行审理。
二、宪法法庭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下列有争议的事项做出结论

,提交国家大呼拉尔:
1.法律、命令、国家大呼拉尔和总统的其它决议、蒙古国的国际条

约是否与宪法相符。
2.中央选举机关做出的关于全民征询、国家大呼拉尔及委员和总统

选举的决议,是否与宪法相符。
3.总统、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和委员、总理、政府成员、国家最高法

院总法官、国家总检察长是否违犯宪法。
4.总统、国家大呼拉尔主席、总理的罢免,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撤

消是否有依据。
三、对依据本条第二款第l、第2项的规定所提交,但国家大呼拉尔未

予批准的结论,宪法法庭予以再次审议,做出最终裁决。
四、凡法律、命令,国家大呼拉尔、总统的其它决议以及政府决议、

蒙古国的国际条约,只要宪法法庭裁决为与宪法不符,则相应的法律

、命令、批复、决议均告无效。
第六十七条
宪法法庭的裁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第 六 章 蒙古国宪法的增补、修改

第六十八条
一、宪法的增补、修改提案,由享有法律提案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

出,由宪法法庭将提案向国家大呼拉尔呈递。
二、对宪法的增补、修改,根据国家大呼拉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的

意见可进行全民征询。
第六十九条
一、对宪法和宪法的增补、修改,须经国家大呼拉尔不少于四分之三

委员的意见予以通过。
二、对宪法的增补、修改,如在国家大呼拉尔两次讨论中未获上述不

少于四分之三的赞同意见,则以例行选举新当选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

就职前不再进行讨论。
三、在举行国家大呼拉尔例行选举前六个月内,不得对宪法进行增补

和修改。
四、对宪法的增补、修改,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条
一、各项法律、命令、国家机关的其它决议,一切机关、
二、蒙古国宪法,自1992年2月12日12时起施行。
通晓之,严守之!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
发表于 2007-12-1 19: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国宪法比较。

关于议员(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比较。

《蒙古国宪法》
。。。
第 三 章 蒙 古 国 国 家 制 度
。。。
二、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选举,根据有选举权的蒙古国公民所享有的普遍、自由、直接选举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任期为四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修订
。。。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发表于 2007-12-1 19: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政百年祭
                 —王世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辽宁省宪法行政法学会副会长)

       转自:  http://wkjd.gdcc.edu.cn/ViewInfo.asp?id=543

    。。。
    笔者认为。。。在政治权方面,中国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说,在中国,四个农民的选举权相当一个城市居民的选举权。这一规定是中国将农民作为二等公民的最好的法律诠释。据此规定,农民平等的参政权被限制甚至剥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是这一最基本的宪法原则却在选举法上打了折扣。这可以说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表明中国宪法文本价值体系的内在冲突。作为不可让渡和处分的基本人权——选举权被限制甚至剥夺,农民还是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当然,我们的宪法学者对此有过注释,即这种选举制度形式上的不平等反映了实质意义上平等,这是由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因为第一,城市是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选举法规定四分之一条款体现了工人阶级的领导。第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如果不规定不同比例,势必导致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人口过多。第三,城市高素质人口相对集中,选举法规定四分之一条款有利于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这一看似合乎情理的解释却有悖于最基本宪政精神,是宪法实用主义对宪政理性的背弃,是宪法工具主义对宪政价值的否定。照此逻辑,处于种族隔离的时期前南非,黑人的选举权和白人的相比是3比5(同类可比,南非是12/20,中国是5/20),也是一种实质意义的平等,因为这也是符合当时南非的国情,黑人人口多,既穷困且教育程度又低。
。。。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 20: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村主任竞选人自曝150万贿选

  ▲不满选举,前任村主任白金贵寻衅滋事被刑拘。  本报记者 夏永 摄
  11月15日,通州永乐店镇熬硝营村村民白金福向本报反映:在今年夏天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作为候选人的他曾花费150余万元贿选,但最终落败。他的竞选对手———新当选的村主任杜友俊也花费巨资购买选票。白金福解释,之所以巨资贿选,是为了当选后能监督村里的财务,达到权力平衡。
  两大款竞选村主任
  “先不说别人,我本人就贿选。连买选票带吃喝,砸进去150多万元。”11月15日晚,白金福当着另外几名村民的面对记者说。
  今年42岁的白金福,是通州区永乐店镇熬硝营村村民。在这个有1000多名选民的村庄里,他可是个响当当的人物:他个人资产上千万,在村里开一个占地上百亩的彩钢(一种做临时房顶用的建筑材料)厂;哥哥白金贵是熬硝营前届村委会主任。
  今年6月末,通州区永乐店镇熬硝营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拉开序幕。白氏兄弟中,原主任白金贵退出竞争,弟弟白金福参与竞选。
  6月29日候选人提名选举,白金福与同村另一实力派人物杜友俊并列出线。两人共同争夺村委会主任一职。
  在熬硝营村,杜家是个大家族。上届村委会中,杜家子弟也有任职。杜友俊是这个家族里的精英人物。他在村东口经营一个占地上百亩的鑫安达管道制造厂,平时经常包揽当地的工程。“这个人的社会活动能力很强,跟我们那儿的很多权力人物都有来往。”村民王先生介绍。
  7月8日,村主任选举正式开始。“老白家和老杜家,都派了人在现场盯着,镇里、派出所都来人了,还有许多保安,气氛很紧张。”王先生说,投票时秩序还算正常,到下午清票箱点数发现多出10多张票。“白家的人就站出来反对唱票,结果和现场主持工作的领导都打起来了。”这次投票结果最终被宣布作废。
  7月31日重新投票。白金福得票505,压过了497票的杜友俊,但因双方选票均未过半数(全村选民总数为1023人),这次选举同样被宣布无效。
  8月1日,双方再度角逐:白金福得票490张,杜友俊得票512。杜险胜白,当选为熬硝营村村委会主任。
  新任村主任被指贿选
  落选后,白金福的支持者几次前往永乐店镇政府告状,说杜友俊在选举时以每张600-4000元的价格收买选票,总贿选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村民王殿科曾为此到永乐店镇政府、派出所作证。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7月8日开选前,杜友俊的一个本家哥哥给他送了2400元钱,买他们家的4张选票。王殿科说,他收下了钱,当天选举中把选票投给了杜友俊。7月31日第二次选举时,杜家一大早又给王殿科送钱。“这回我觉得事态不太好,就没要。”村民沈先生表示,也收到过杜家的钱,对方要求他投票给杜友俊。
  “净瞎说,我可没有贿选。”11月19日,杜友俊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记者欲进一步追问,杜友俊表示,他什么都不知道,随即挂断了电话。事后,记者反复跟他联系采访,都被拒绝。永乐店镇政府宣传人员建议记者向通州区委了解情况。“这俩人选举时竞争得很厉害,弄得挺紧张的。”11月20日,通州区委宣传部一位具体负责人介绍说,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永乐店镇派出专门的工作组,对该村选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控,但没发现有贿选问题。
  落选者哥哥滋事被拘
  通州区委宣传部的这位具体负责人称,杜友俊最终胜出后,落败的白家不平衡,纠集人找镇政府,反映杜家贿选。镇政府调查后认为,白家的有关说法缺乏切实的证据。为化解两家族矛盾,永乐店镇政府有关领导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前任村主任白金贵等人无理取闹,选举中刁难镇里的工作人员,之后又拒交村委会公章,横车封堵村委会大门,扣押村里的工程材料,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11月9日,通州警方刑拘了白金贵等6名村民,理由是寻衅滋事。
  白金福解释说,杜友俊上台之后,利用手中职权,把村里的水利、道路等所有赚钱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分派给自家人,工程中所用的水管等材料也由他自己的工厂生产提供。“什么好事他都给垄断了,别人根本没份儿。”
  对此,白金贵等一些村民“看不下去了”,就到村委会里讨说法,可没有结果。于是他们就自己动手,把村委会院里的一些水管装到自己车上拉走,“就要求分点活儿干”。
  落选者称花150万贿选
  “今后在村里是抬不起头来了。”白金福说。他还告诉记者,此次选举中,他本人也曾花钱收买选票。“买选票140多万,请吃请喝花了10多万,总共花了有150多万。”
  他说,在熬硝营村有白、王、杜、魏、曹、沈等几个大家族。选举前,先根据宗族亲疏分析票情,至亲铁杆与冤家对头且不必说,需要做工作的主要集中在关系还算亲近特别是那些中间派的选民,对他们要竭尽一切办法进行拉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花钱收买。
  “选举之前就做好准备,把钱锁在公司保险柜里。选举头两天,开始送钱。”白金福说,送钱他不亲自出马,他事先把各宗族亲己派的代表人物搞定,送钱的任务委托给他们。选举前最关键的那一两天,白金福把铁杆兄弟集聚到公司里。“拉开保险柜,将一捆捆的新钞票装到编织袋里,让兄弟们按名单去送。少的一次五六百,多的两三千,都记着账。”
  白金福说,因为选举进行了好几次,送钱也送了好几轮。双方票情相近,送钱的价码就越攀越高。“到后来已经没有退路了,两边较着劲儿,一袋子一袋子地往外送钱,那时候觉得送的不是钱了,感觉像是在赌博,就尽管往赌桌上扔吧!”
  针对白金福贿选的说法,通州区委宣传部表示,他们不清楚。
  白金福的弟弟白金甫说,竞选期间,村民最高兴了,“因为能收到钱呀”。
  村民王殿祥说,竞选期间,村里的那些中立户最吃香,参选的两方都争着送钱拉拢。“有一户人口多选民多,选举的时候,收入了3万多。”熬硝营村的选举都影响到了当地的信用社。“收到买选票的钱,很多村民都去存钱,结果今年7月,信用社格外忙。”
  选举也刺激了村里的消费和娱乐。“收来的钱,总觉得不太当回事,一些人马上就拿着去打牌、赌博,一些人就拿着去买东西。”据村民介绍,7月后的熬硝营村,很多村民家都置办了电动自行车,其中有不少是用收到的选票钱买的。
  除了送钱,参选者还摆宴请客以积聚人气。白金福说,他的工厂在村西北,对手的厂子在东南,两家都在厂子里放桌,请来厨师跑堂,好烟好酒,大鱼大肉,一天两顿二十几桌,无偿款待村民,持续了近一个月。
  “那一个月里,村里热闹得跟过年似的,俺们都巴不得天天搞选举,好吃好喝,还有大红包。”村民小沈称,有一些中间户不“诚信”,一家老婆孩子全部出动,吃完了白家吃杜家。
  参选为“权力平衡”
  白金福总结说,此次选举落败,是因为低估了对手,后期投入不足。
  按他最初的分析,他本人在人气上应该有较大优势。前两次选举,他确实占据了优势。没想到最后一次选举前,对手狠下血本,重金收买了他的一个铁杆,“这一个人叛变了,他们家族的十几张选票也都给带走了。”
  “就算你选上了,可事先投入了这么大的本钱,值得吗?”记者问。
  白金福回应说,他虽是商人,但参选不是为了捞好处,他考虑的是如何平衡村委会中的家族势力,以“造福村民”。他说,杜家在当地势力很大,其代表人物杜友俊在上届村委会中没有职务,但有相当的影响力。相形之下,哥哥白金贵是上届村委会主任,但任期内却备受排挤,有名无实。
  如今,永乐店镇已被正式划为开发区,熬硝营村有很多工程建设,村里现有的2700多万元征地款也会派上用场。怎样建设好熬硝营村,如何把这笔钱真正花到正路上,直接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
  “我就是当上村主任,也不见得能捞到什么好处,但我可以监督村里的财务,达到一种权力平衡,否则一边倒的话,这个村就危险了。”白金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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