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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里的有些规定我不理解:
第九条 ……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面向少数民族的学生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十条 民族学校授课用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以蒙古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授课的;
(二) 以汉语言文字授课加授蒙古语言文字过加授朝鲜语言文字;
(三) 以汉语言文字授课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和这么中等专业学校,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部分课程可以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授课。
第三十五条 对熟练使用两种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取得成绩的教师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汉族教师,其子女在当地就学,升学时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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