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财产保的内容,在理论上确立了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来取保候审。但实践中,我们对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管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犯罪性质的轻重,都是“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的(即使近年来取保率有所上升,审前羁押率也仍然高达90%),有时要取保一个人甚至变成了办案机关的一项恩惠。
保释出狱的贪官数字不断增加,从2003年到2005年,共有33000多名服刑中腐败官员被保释,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官员。而对于普通人来说,获得保释有五花八门的规定或潜规则: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缓刑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取保;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认罪,就不予取保等等。而且不少办案机关一将人抓起来,为避免关错人需国家赔偿,极力往有罪上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