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刘卓志案开庭:
据报道,该案6月5日庭审中有检方提出的20多项指控,我们希望以事实为根据,有证人证词庭辩,是刘的罪行不能放过,不是刘的责任,不能按在他的头上。
比如媒体报道“2000-2002年,由刘卓志牵头组建的锡盟东乌旗造纸厂”,该污染厂2000年成立开工,刘卓志2001年9月才调到锡盟,怎么能说是刘卓志‘牵头组建’呢?
事实是,依据《内蒙古高法(2004)内民一终字第36号》判决书指明“2000年1月15日,锡盟经济局与河北省安新县寨里造纸厂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原东乌旗浆板厂租给该县寨里造纸厂经营使用。”该合同中以每年50万元的租金将原东乌旗浆板厂170亩土地给河北寨里造纸厂使用,租期15年,甲方是锡盟经济局高小华(签字)。2000年5月,造纸厂开工侵占牧民集体土地4000亩做污水池排污,导致“东乌旗造纸厂污染案”发生。
刘卓志不应承担‘牵头组建’造纸厂并造成污染的渎职责任。
刘卓志应负责任:造纸厂污染案2002年9月在锡盟中级法院立案后,刘卓志于12月8日主持盟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组到东乌旗提出意见,由东乌旗政府将牧民集体土地10560亩征为国有。刘卓志涉嫌策划并促成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性质,涉嫌制造伪证、越权占地,妨碍司法公正。
希望检方和相关律师、证人慎重对待这个大案,依事实举证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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