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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草原的相关 环境评价 法律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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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20: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5-16 11:18 编辑

  
国家环境敏感地区建设规划以及大型招商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在相关级别环境
监管部门
进行环境评价,尤其涉及到国家重要湿地、基本草原、资源性缺水地区、以及
沙化土地禁封区域,上述环境敏感地区
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
非常严格,但是我们发现,除了乌拉盖的锡林河公司煤化工项目在国家环保总局环评页
面曾经公示并没有被批准外,其他在“基本草原、环境敏感地区”的建设规划以及露天
采矿、截河洗矿、百公里以上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并未在权威政府环评审批页面出现。
在省级环评监管部门出现的项目环评公示,缺失法律规定的民族语言文本和缺乏基本
草原-乌珠穆沁草原地区用词准确的环评公示内容。而在乌珠穆沁草原上,这些大型招商
项目正在建设中-请问环评三同时何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何在?


  当今世界正面临着气候变暖的严重危机,世界各国正在为减少碳排放进行共同应对,
中国政府作出了严正承诺,中国民众正在为选择低碳生活而尽责,内蒙古中东部、北京
正北方却出现了破坏巨大的碳储库-草原和湿地(湿地碳储存甚至是森林的三倍)事态。
没有环评和生态补偿的、破坏水资源、制造新的沙尘暴源的露天煤矿、洗矿场和设施,
是对中国政府节能减排承诺的公开挑衅,是对最后的天然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 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公示网址
    http://www.mep.gov.cn/zwgk/jsxm/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环评公示页面
  http://www.nmgepb.gov.cn/common/Structure.aspx?id=1185&mid=1366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项目环评受理情况页面
  http://www.nmgepb.gov.cn/common/nmlist.aspx?mid=1367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拟批准项目环评公示页面
  http://www.nmgepb.gov.cn/common/nmlist.aspx?mid=1368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已批准项目环评页面
  http://www.nmgepb.gov.cn/common/nmlist.aspx?mid=1369


发表于 2010-5-11 20: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存在重大腐败,绝对是贪官和奸商的双重奏。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20: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能随便说,先要有证据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20: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参照系。。。
发表于 2010-5-11 2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能随便说,先要有证据啊。
最后的草原 发表于 2010-5-11 20:38

好!那我不随便说。
这个严谨的表达是------------------我判断,我猜测,这一定存在重大腐败,一定是贪官和奸商的合奏。
发表于 2010-5-11 20: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参照系。。。
最后的草原 发表于 2010-5-11 20:39

过年的时候,我还见了一个在乌拉盖工作的蒙古族。
我一听到他在乌拉盖工作,立即说,我们要禁止你们在乌拉盖地区的破坏。
结果,他一脸警觉,说“您是环境局的?”
我说不是,我是塔林汗网站的。


于是大家都释然一笑,继续喝酒。
发表于 2010-5-11 23: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能随便说,先要有证据啊。
最后的草原 发表于 2010-5-11 20:38


证据?能看到的是环境破坏,看不到证据,这样说行了吧,,,

本来就是钱权二重奏,不关牧民百姓的事儿,,能公告已经很给百姓面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5-12 05: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环保。

所以公民要学习保护自己利益的法规,了解依法环保的重要性和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草原上每一个建设项目都要占用牧民的集体土地,都要依法环评,才能开工。开工后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要趁但法律责任,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
发表于 2010-5-12 21: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环保的路还很漫长,,,
对地方政府来说,法律只是维护地方权力利益的工具,只在极有限的条件下维护民意,怎么可能民告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5-13 05: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0-5-16 17:31 编辑

怎么不可能呢?

根据《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东乌旗达木林扎布等牧民依法诉讼-没有环评的违法建设项目的造纸厂污染草原,关键证据(现场录像)由牧民原告提供,法院采纳了原告证据,把东乌旗政府作为第三人,判牧民原告胜诉:http://www.cy.ngo.cn/go1_ecology_a_news2_case.htm

这是内蒙古牧民第一起‘民告官’案并且胜诉。

目前草原牧区,像上述既有维权意识又有能力的牧区公民还是太少,导致破坏草原侵犯牧民权益的违法案件猖獗。。。
主要原因是:
1、牧民和城市志愿者没有信息交流;
2、想交流可是大部分人语言不通;
3、志愿者本身不懂、不重视环评等法律,不知道没有环评就开工的建设项目就是触犯国法,可以收集证据举报甚至起诉渎职的官员甚至地方政府主要责任人,由执法部门责令无环评的项目停产和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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