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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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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9: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联席会议关于完善对在京非正常
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和加强依法处理
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7月1日)

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在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和依法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在京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我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工作以省、市驻京劝返工作组为主;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以公安机关为主;人员稳控以居住地党委政府为主;依法处理上访诉求以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涉事部门为主;责任追究以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为主。根据中央联席会议要求,成立由省联席办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等部门参与的省联席会议协调督导工作组,负责对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完善劝返工作机制
根据中央联席会议的要求,成立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由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信访局、省驻京办事处、南昌铁路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省联席会议驻京劝返工作组,与各市联席会议驻京劝返工作组共同负责在京非正常上访劝返工作。
省市驻京工作组要按照“三个联运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完善协调、教育、稳控三者结合的工作机制;掌握动态,完善源头、途中、北京三地联运的劝返机制;统一指挥,完善省、市、县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的要求,优化力量组合,积极主动做好拦截、劝返和甄别工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凡从北京、分流中心接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当地联席会议驻京劝返工作组三小时内接走。超过三小时未接走的,通知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超过四小时未接走的,通知当地党委或政府办公室主任;超过五小时未接走的,通知当地联席会议召集人。凡信访事项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接回;凡“人事分离”的,由户口所在地接回;凡“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接回。
北京奥运会等敏感期间,省驻京劝返工作组在原基础上增加若干名公安、法院干警(副处级实职以上),加强在京劝返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强驻京信访工作,健全工作机制,配强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用车,提供必要经费,落实相应措施。
三、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依法有序的信访秩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第88号),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带回依法处理。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主动与北京市公安机关做好依法实施拘留、劳动教养等相关证据的提取、衔接移交工作,为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治安乱点、维护交通秩序执法工作中难点问题及处理的意见》(京公法字〔2006〕385号)的规定,对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可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按以下规定处理:对初次实施的,予以登记、训诫,由居住地公安部门发放《非正常上访训诫确认书》(见附件),并建立训诫档案;对再次实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第三实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或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的,初次实施即可直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法制教育,明确告知其非正常上访行为违法违规,指出危害和后果,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四、加强“事要解决”和人员稳控
源头稳控是进一步减少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的根本。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网上信访等形式表达诉求,依法有序逐级反映信访问题。要努力把上访群众吸附在当地,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进一步控制我省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逐一分析,实行领导包案,逐案落实责任单位、办案人员和解决办法。要把解决问题、思想疏导和人员稳控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资源,严格依法按政策化解信访事项。各地对接回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反映的信访问题,务求做到“四到位”,即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目标。
五、强化信息通报工作
建立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信息的排查、发现、核实的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反应快捷。各地、各单位重点掌握非正常上访人员动态,重点收集、反馈、处理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信息,并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继续实行《在京劝返工作情况日报》制度,同时对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每月非正常上访情况汇总分析通报。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实行非正常上访劝返接回工作考核制度。在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加大依法处置力度的同时,依据中纪委以及中组部、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工作失职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直接责任人或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劝返接回不及时、不主动、故意拖延、推卸责任,造成本地非正常上访人员长期滞留待接点的;在劝返接回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非正常上访数量、重复上访数量和倒流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对所包的案件中,上访人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处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一年内重复去京非正常上访3次以上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此外,对10人以上集体赴京非正常上访的县(市、区)实施信访考核“一票否决”。组织部门要把对在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绩效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加强督促检查
省协调督导工作组要根据省联席会议的总体部署,定期开展协调督导工作。当前重点协调督导各市、县、厅局贯彻中信联发〔2008〕5号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协调督导领导包案工作;协调督导各地驻京信访工作组按照中联办的要求,及时将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协调督导非正常上访数量较多、工作薄弱的地方尽快扭转被动局面;协调督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严重违法行为、组织煽动串访的重点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协调督导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信访问题的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党纪、政纪的责任追究。协调督导工作组要定期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分析信访形势,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把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19: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点错!发错地方了!
发表于 2009-11-14 20: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是真实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22: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真假假      是真地
发表于 2009-11-14 23: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gov试探民意的,如果人民反应强烈就不能实施。本人认为这是掩耳盗铃的行为,人民的怨情不是“劝返”二字就能解决的
发表于 2009-11-14 23: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省是哪个省,江西?这个省早该撤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23: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蒙古也最近出这方面的新法律了!
发表于 2009-11-15 14: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防民之口。
发表于 2009-11-17 07: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内蒙古这方面的规定(法律)-------------?
发表于 2009-11-17 11: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想看的话继续贴,没人看的话就不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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