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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和司法犭虫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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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17: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法治和司法犭虫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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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和司法犭虫立的重要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的讲话
中国国家法官学院
北京 200292
  "法治"作为深受现代政治思想青睐的概念,说明了建立一个公正的人类社会的前提。我认为这个概念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当然是建立一个规定与执行行为准则的机制。在原始丛林里没有法治可言。其次,"法治"意味着让人们事先了解行为的准则,以便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公开的法律和追溯性法律 ─ 以追溯既往的方式禁止和惩处在事发时属合法的行为 ─ 是不能被接受的。第三,"法治"意味着由一个有效机制来确定一个人是否违反刑法(让他受到国家的惩处)或是否依照民法(例如有关合同和财产的法律)应对其他个人负法律责任。我今天要谈的正是法治的第三个方面,即法院的作用。

  根据民法和刑法做出公平和公正的裁决,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当然是重要的:做不到这一点就没有公正可言。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一点也是重要的,特别是在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人对不确定性深恶痛绝,那些任意解释法律,或对事实做出有偏见的判断的司法体制使他们的合同得到执行的可能性、他们的财产安全,甚至他们的人身自由都成为未知数,从而使他们不愿进入这样的市场(或要求得到非常高的利率或回报)。公平和公正的裁决也是民主的前提: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如果这些法律得不到公平和公正的解释和应用,人民的意志就受到了伤害。

  法治的第三个方面,即公平和公正的裁决必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保证?在美国,人们一直认为首先需要具备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是,使法官不受立法和行政机构的影响,现在这一点已在原则上被全世界普遍接受(如果不是在实践中的话)。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们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同行政权分开的必要性应当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行政机构的起诉,并被同一个公诉人(或受这位公诉人左右的人)判为有罪显然是不公正的。向政府索取金钱赔偿的民事案件也是如此:对案件做出裁决的法官不能受为该案辩护的官员所左右或控制。私对私的民事案件更是如此。并不罕见的是,控辩双方一方胜诉可能符合政府的利益(例如,受到一名外国人起诉的中国公司);有关法官不应受到有此种倾向的行政官员的左右或控制。

  至于为什么法院受制于立法机构的情况违背了法治,这一点或许并不那么明显。在民主政体条件下,立法机构毕竟代表了人民;按照此理,法院当然不应犭虫立于人民。但是实际上应该如此!法治制约主权 ─ 无论主权属于一个君主国家的国王还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都是如此。法治要求主权拥有者必须通过法律来表达自身的意志;法律所表达的,而并非主权拥有者现在要求法律表达的,则是治理的准则。对于如何确定以往法律的含义,立法机构既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也没有这样的意向。立法机构并不解释以往的法律的含义是什么,相反往往倾向于说它认为法律本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至于对事实的认定,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同普通大众同样有相信不可靠的证据的倾向,同样会受一时感情冲动的影响。因此,允许法院的判决受立法机构的影响就无法实现合理公平的裁决,从而削弱了法治。

  下一个问题是:法院如何才能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控制和影响?最重要的一步是,对做出行政或立法部门不赞成的判决的法官,行政或立法部门无权进行惩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宪法规定所有的联邦法官享有终身制。联邦法官可终身任职,只有通过繁复的弹劾程序(需经参议院听证)和只能因叛国、贿赂或其他"严重罪行和行为不端"才能被解除职务。此外,法官任职期间的薪金不得降低。这两项措施 ─ 终身任职和薪金不得降低 ─ 排除了其他政治机构在法官做出它们不赞同的裁决时,可能对法官进行"惩罚"的两个主要手段。

  当然,以胡萝卜为诱惑和挥舞大棒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说,法官因顺从受到奖励和因不顺从受到惩罚,两者都可以对法官产生影响。行政或立法部门可能试图采取晋升法官到上一级法院任职的办法奖励那些通常偏袒政府的法官,以此对他们施加影响。美国的制度对这种可能性并未设限,因为所有的联邦司法任命都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但是,这并未成为一个大问题,因为有史以来大部份联邦法官到任之时(先经过私人执业阶段)相对而言正值事业后期,并不期待擢升至上一级法院任职。在司法制度实行职业法官体制的情况下,年轻人一完成法律学业便在低级法院得到任命,他们的事业生涯有希望逐步晋升到更高一级的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而不是行政和司法部门负责法官晋升的办法,政府通过法官晋升施加影响的问题便可得到解决。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达到目的,法官如不犭虫立于政治机构,便不可能有法治。

  政治控制当然并非公平与公正的法庭面对的唯一威胁。来自其他方面不适当的影响也必须被排除。所有的司法制度视公共官员接受贿赂为犯罪。如果受贿者是一名法官,罪行尤为严重,应课以重罚,因为法官是专职为正义服务的。根据美国的体制,即使属于对法官的判决较为有利的外界影响,也受到禁止。对一个案件做出的判决应以向法庭呈交公开记录的事实和辩词为基础,从而这些事实和辩词均为两造所知,控辩双方均可据此进行答辩。法律规定,法官不得接受来自其他途径的、涉案各方没有机会应答的事实和辩词。作为总的原则,就某待判案件与法官进行的所有答问(自然不包括法官与下属书记员或助理进行的谈话)必须被列入公开记录。这一原则广为美国公众所知。我在华盛顿担任联邦法官的20年内,从未有任何政府行政官员或任何国会议员就我审理的待判案件前来与我接触。他们知道他们不适宜发表任何意见,他们所说的话都必须被列入有关这一案件的公开记录,而且有可能导致我回避此案的进一步审理。事实上,有关禁止单方面接触的规定已众人皆知,所以很少有普通公民就某待判案件找上门来,或许只有四五次。(当然只要对方一谈到正题,我就会告诉他们,我不能谈论有关问题。)

    除避免不适当的影响外,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还要求案件的结果与法官的个人利益无涉。在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法官不得审理涉及他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任何经济利益的案件 ─ 即使在诉讼一方的公司中只拥有一份股权也不例外。如果与法官或法官的配偶有第三层亲属关系的任何人是案件的一方、或担任该案的律师、或该案的结果对此人的经济利益可能有重大影响者,有关法官都不得审理该案。最后,由于公正性的外表与内涵几乎同等重要,如果任何案件"可能使其公正性受到合理的质疑",该联邦法官必须回避此案。这些原则(以及其他我可以介绍的原则)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道德准则。然而,在一个法治至高无上的体制内,法官作为法治的最终护卫者不仅需要做到不受指责,甚至还不应该受到任何怀疑。

  到目前为止,我所谈的都是确保公平和公正的手段,保证法官不偏袒任何一方 ─ 按英文的说法就是,不 "碰天平的任何一端"。但除个案得到公平审理外,还有必要实现所谓的制度公平:在法治社会,同类案件必须以同等标准审理。如法官对你的案件 ─ 假设是一件合同纠纷案 ─ 做出的裁决是公平和公正的,这还不够。如果法官做出了对你不利的裁决,而在此前一个涉及你的一个竞争对手的案例提出完全相同的事实,另一位法官却做出了相反的裁决,你当然会感到这个体制是不公平的。保证这种意义上的公平 ─ 即同类案件获得同等的结果 ─ 可能是司法体制最难做到的一点。因为这要求法官不仅是犭虫立和诚实的,而且还需要熟悉他们所应用的法律,了解对受到争辩的事实及其关联性进行判断的方式。

  由此引出了我要谈的最后一点:如果只做到不受政府和非政府因素的不良影响,如果只做到案件审理排除不适当的个人利益,还不足以保证司法系统维护法治。一个无能的法官,再公正再公平也无济于事。正如我在一开始就讲到的,法治为规划人类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提供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如果法官因能力不够或缺乏培训,对法律的解释变化无常,或对事实的判断歪曲真相,法治就无法做到上述这一点 ─ 也无法提供我所说的制度公平。诚实但无能的法官,其危害不亚于能干但腐败的法官;其实,前者不管到哪里都是危害,而后者只有在受贿时才判案不公。因此,在任命法官时,应像重视人格一样重视能力。这当然意味着报酬必须高到能吸引有才干的人。廉价地建立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是不可能的。工资设置不当不仅会妨碍聘用有能力的法官,而且将使那些受聘者更易受到任何司法体制都面临的致命诱惑:毫无顾忌的贿赂和腐败。

* * * * * * *
  我在担任联邦法官之前曾在芝加哥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和斯坦福大学任法学教授。我在教学生涯中所教的课程中有一门课是比较法律。如果说我在这个科目中学到了什么的话,这就是,对一个制度和另一个制度笼统进行类比是极为困难的。我不想把在我国看来很有效的某些做法,如陪审团制度,或者审前陈述等,推荐给另一个法律制度。但我今天所谈到的,对于所有称职的法律制度都是最基本的要素。如果司法不犭虫立于政治权力,如果司法不避免受到试图在审判的公开原则之外施加的影响,如果司法不能摆脱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约,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还关系到能否得到适当的工资),就没有法治可言。  

(讲话稿完)
发表于 2008-8-6 19: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犭虫立,在D统治下不可能
发表于 2008-8-7 06: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0477的看法!!!!!!!!!!!!!!!!!!!!!!!!!!!!
发表于 2008-8-7 17: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的我口水都流出来了。有点饿了。
发表于 2008-8-9 09: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犭虫立的国家制度上不能长久。中国的问题就是腐败和法律对腐败的判决不受公众信任。
发表于 2008-8-9 1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破坏党群关系之罪魁祸首
作者:我爱我的祖国和人民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210    更新时间:20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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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在中国,用人腐败与司法腐败已列于腐败的重中之重,是重灾区、高发区。我们不妨先举些近年来所发生的案例,大家从中即可看出,说“司法腐败是破坏党群关系之罪魁祸首”,决不是什么危言耸听。

1、浙江省莲都区受害人桑荣华20年血案未解决的内幕  

2、湖北高莺莺案迷雾  

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下辖的老河口市18岁少女高莺莺在其工作的宝石宾馆坠楼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判定其为自杀。  

3、昌平法院法官戴亚清徇私枉法、涉嫌收钱办理冤假错案  

2006年8月15日告状人出售位于回龙观通达园的住房,因买方没有支付能力先后4次违约,在约定的时间(2007年1月20日之前)没有向我支付购房尾款也没有通知我过户造成房屋买卖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纠纷;2007年2月8日起诉到回龙观法庭,由回龙观法庭审判员戴亚清审理此案。就是这么一个违约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戴亚清在审判本人卖房纠纷一案中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在审判过程中明显偏袒买方王立成和第三人中大恒基公司,凡是本人提交的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均不进行调查认定。  

4、阜阳“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阜阳官场不怕曝光、不怕声讨,像个不受控制的犭虫立王国

5、陕西略阳疑犯遭刑讯逼供后死亡民警免于刑责  

2008年05月10日10:53来源:【西安晚报】——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被略阳县公安局3名民警审讯后不久突然死亡。近日,略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3名民警犯有刑讯逼供罪,但不是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且3人均有主动投案等悔过情节,遂依法做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6、湖南省新化县98人组成的特大黑社会组织,横行了七八年  

这个黑社会组织,有领导者、组织者和固定成员,有“黑帮”纪律,有刀有枪,有交通和通讯工具。他们通过贩毒、伪造假币、挪用资金、开设赌场、从事地下“六合彩”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他们从1998年以来勾结在一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等各种犯罪活动150余次,共造成1人死亡、7人重伤、 20人轻伤、5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7、三任法院院长“前腐后继”  

近两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笼罩在“腐败”的阴影之下,2005年,阜阳中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中院两名副院长(王建民、朱亚),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悉数被判刑;2006年,曾经在这里担任过院长职务的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为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先后落马,引起舆论广泛关注。(9月10日新华网转《民主与法制时报》)

8、史上最牛黑心院长郭生贵  

《人民网》2007年12月14日,《敢于签订受贿合同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黑心院长落马》一文披露:曾经因为担心有求于他的律师,事成之后不兑现承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居然堂而皇之地跟律师签订受贿合同,堪称创“吉尼斯记录”的“史上最牛黑心院长”。据称:“办案人员从郭生贵家里及办公室起获上千万元现金与存折,并查出有十多套房产。他还收藏有大量名贵字画。京城出个贪官并不稀罕,也不可怕。令人吃惊和可怕的是:在全国上下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的眼皮之下,一个在北京法院系统为官30多年,头戴“先进典型”桂冠的法院院长,居然是一个贪赃枉法的“黑心院长”。

…………

记得国内外影视、小说有这样的故事情节:警察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九死一生之后,终于将黑枭逮捕归案,可是,警察万万没想到,黑枭被捕时所言“你前脚把我送进去,我后脚就会出来的”,却真实地应验了。对黑枭的起诉判刑囚禁,最终被法官、检察官们以无罪或证据不足而开释。警察气恨不过,不久又一次将黑枭拘押,为重蹈覆辙想出一个险招:他从杀人犯中物色一人,让其把黑枭不动声色地给做了。该警察没有按常规出牌,所采取的办法是无奈之举,因为他知道,按常规出牌行不通,是死路一条。即使他知道那样做是触犯法律的,但为了伸张正义,他豁出去了。警察之举很有些悲壮,他肯定逃不脱那帮腐败分子的追究而亡命天涯,但他却让人们肃然起敬,赢得了人们的同情和留念。文学影像被现实生活拷贝、重现在一百多部法律的改革年代,着实令人不寒而栗:这么多法律形同虚设,不管用,镇不住腐败与邪恶,如郭生贵、张自民、张治安、曾锦春之流;保护不了弱势群体,如高莺莺、李国福们。

我还记得小时候上学,课本上讲万恶的旧社会是吃人的社会,老百姓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受尽了剥削压迫和欺凌,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致使百姓们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因生存求解放逼上梁山,跟随共产党、毛泽东闹革命,打土豪分天地,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人民当家做了主人。解放后的前27年,政府各部门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百姓告状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可有谁想到,后30年,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司法腐败令人痛心疾首、惨不忍睹,“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谚语,又常挂上了老百姓之口。司法腐败分子们见钱眼开、枉法恶判、枉法恶执、官匪一家、“捉放曹”、昧良心的势头,逐步由点到面,从地下蔓延到地上。以至于群众把感情、希望都寄托于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再世、杀富济贫的梁山好汉复活、除魔降妖的孙悟空降临、惩恶扬善的观世音菩萨显灵;以至于群众在诅咒邪恶者黑心肝、不得好死,生孩子没屁眼、断子绝孙的同时,也冷了他们对党的一片赤诚念想、绝了他们与党的鱼水情深的感情,逼迫他们丢掉幻想、采用非常极端手段讨要公道,而不是诉于法律、按程序、找政府。在他们心中有道人为地用事实或血与生命造成的坎: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不是吗?皇天后土,杨佳刺警图穷匕首见、瓮安百姓跟黑走一拥而起、云南胶农拿起了扁担锄头……,应该说如此之举,乃是共和国之痛、法律之痛、人民之痛啊!

所以有人说,司法腐败是解放后前27年鲜见,后30年的一个特色。前27年想腐败那是有贼心没贼胆,后30年那是厚颜无耻、贪婪成性,无所不用其极。究其成因,与适宜的土壤(相信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正义与公平,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利用了人们“依法治国”理念与信任感。)、温度(法院既是这些规则的制定者,裁判员,又是实施操作的运作员。无论从立案审查、收费标准、审判时限、执行程序、还是二审、再审、以及案件是非公正的评判标准,都是由各级法院自家说了算;内部监管机制失灵为心术不正的法官,留下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巨大空间。)、环境(目前我国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惯例:只要法院立案的案件,各级机关都不过问;只要法院审判过案件,即使遇到检举、揭发、申诉,也只是由法院系统自己受理,自己办理的现状。所以,绝大多数申诉、再审的案件,都是不了了之,无人问津。外部监管机构一齐装聋作哑,遇事你追我踢,集体失职。)力度(投鼠忌器、求稳怕乱、法不责众、死要面子,促使司法腐败分子肆无忌惮、铤而走险、敢与法律叫板)不无关联。

司法腐败、群丑乱舞。郭生贵这样的枉法之徒,数十年如一日,“官照做,钱照捞,枉法审判大胆干”。甚至,一边贪赃枉法,一边还弄个“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当当。高峰达到敢于创造同受贿人签订合同的世界纪录。张自民刚当院长时,阜阳中院爆发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在应对这一事件中表现得比较出色,他在阜阳中院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以“害群之马不除,法院形象难树;腐败法官不清,法院建设难上”为核心的反腐风暴上。并在多种场合说:“分析这些人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严重违法违纪的事实,充分反映出我们的管理监督工作仍存在严重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反映出我们少数法官、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极为低下。这使全院干警都蒙受巨大耻辱,感到无脸见人,不是共产党法官能做出的事!”看看,他说得多好听,简直是正面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然而,刚刚一年多,张的正面形象便轰然倒塌。“万万没有想到,张自民亲自掀起的反腐风暴还没有结束,他自己就先‘进去了’。”还有父母官的巨贪曾锦春创造了六个中国第一?尤其是休庭时,在法庭旁听的曾锦春的亲属们一度情绪激动,向曾锦春大喊“要挺住”之类的话,并试图靠近曾锦春,才被法警制止。这一系列老鼠戏猫的事实,损害了执政党的威信、政府的权威、法律的尊严,让人民群众离党越来越远、离心离德,司法腐败便是破坏党群关系之罪魁祸首。  

曾几何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的地方。执法人员佩戴闪光的国徽、肩章,是法律的象征,庄严而神圣。对于罪犯,它是一种威慑力,对自身则代表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如今的张自民之流身为人民法院院长,受人情、金钱等利益的驱使,置神圣的法律于不顾,甚至亵渎法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到了无以复加、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上演了现代板高莺莺、李国福,李树芬、杨佳等难以置信的冤案、惨案,真乃触目惊心、人神共愤、天理难容啊!

事到如今,地方上的黑社会组织为什么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如毒菌蔓延、似野火燎原,许多事情发生在眼皮底下,对百姓哭喊和愤怒之声,有关领导却无动于衷,没有采取有力的制裁措施,其中大有“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被人捏住把柄,成了黑社会同伙之嫌。

共产党治下的司法部门成了破坏党群关系之罪魁祸首,再不尽快拨乱反正、激浊扬清、整肃法纪、惩办贪污腐败,只怕会有大厦倾覆、个人痛哭、入狱、杀头那一天的。高层领导应该是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200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要确保政法队伍永不变质,最根本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政法机关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廖瘳数语,字字千钧。真可谓“一语中的”。遏制司法腐败的命门终于找准了,但问题关键在于是否真抓实干。

笔者相信,只要党和国家领导真心想遏制司法腐败,支持人民网、新华网以及非官方正义网站,真正建立起完善网络民意表达机制,我们就一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并有效解决冤假错案,让古代板窦娥、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悲剧不再上演,让高莺莺、李国福,李树芬、杨佳等现代悲剧成为绝版。
发表于 2008-8-19 06: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如不犭虫立于政治机构,便不可能有法治。

法官如不犭虫立于政治机构,便不可能有法治。
真理

[ 本帖最后由 zicheng 于 2008-8-19 06: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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