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青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7|回复: 2

转 〈蒙古----卫拉特法典〉部分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4-11 17: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打架斗殴方面规定:打架时拉架人不能偏袒一方。如果“两人斗殴中有人偏袒一方而致死人命,罚一别尔克加一九,有几人偏袒罚几匹马。”根据打架时使用的凶器的不同,致对方伤害的轻重,作出不同的惩罚条款。规定:“以利剑大劈、大搅、大砍,罚五九。中劈、中搅、中砍,罚三九。小劈、小搅、小砍,罚一九。如指向人,罚一马。如有人夺下其利剑,可要其剑。如制服其人,要一匹马。以木、石大打,罚一别尔克加一九。中打,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小打,罚一头三岁母牛和他的随身物品。以拳、鞭大打,罚一五。中打,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小打,罚一头三岁公牛。”

为针对打架所造成的衣服等物品的毁坏现象,法典规定:“如毁坏大皮袄,罚二岁马一匹,毁坏帽缨、发辫,罚二五畜。毁地弩,罚绵羊一只、马一匹。向人脸上唾吐沫、扔土、打马头、扯衣大襟、[犯]赛特的乘马等加起来,罚一匹马、二只绵羊。如犯其中两项,罚一匹马、一只绵羊。如犯其中一项,罚带羔绵羊一只。”因嬉戏伤人眼、齿、手、腿,经治疗痊愈,无事。但不与理会,罚一五。

有关人们道德行为规范的规定



《法典》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师生、父母与儿女、夫妻间的关系,如果违背伦理道德,对大打出手自己的老师、父母、岳父母、妻子等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典》规定,“任何人如大打教育自己的老师、自己的父母,罚三九;中打,罚二九;小打,罚一九。大打自己的妻子、岳母、岳父,罚三九;中打,罚二九;小打,罚一九;大打者责打三十下;中打者,责打二十下;小打者,责打十下。”另外,《法典》规定,父母错打儿女或父亲打儿媳等都是犯法,“如父亲教育儿子、母亲教育儿子而责打,无事。但如错打,大打者罚一九;中打,罚一五;小打,罚马一匹。父亲如打儿媳,大打罚二九,中打罚一九,小打罚一五。”依法保护妇女权益,这在封建社会是难能可贵的进步现象。

《法典》规定:“断女人的发穗,罚一九。堕女人之胎儿,有几个月罚几九。抓摸女人的乳房,吻嘴,触摸秘密地方,罚一个媵者(Yinji分物品媵者和女媵者)。触犯十岁以上的女孩要受处罚。触犯十岁以下的姑娘不受处罚。以邪淫眼看女人和姑娘,以牙齿在脸上或其他地方留下印记,罚一五。以好眼、好齿虽无事,但要五头畜之半。”的条款。

《法典》规定“如与歪心人勾结,给其提供骑乘、肉食,罚七九。其逃亡前,在别人家存放物品、牲畜,存放者藏匿不交公,罚三九。”以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禁止戏耍致别人的牲畜死掉。规定:“因戏耍而致死牲畜,以其质量定立,罚要其乘马。如不是因戏耍致死,对两人通过审断决定其处罚。”

《法典》还采纳了蒙古社会古代有些习俗,作为成文法的内容。成吉思汗《大札撒》也明确规定,路人不经过主人的允许,直接可以食用饮料或食品。我们在《阿勒坛汗法典》当中也看到同样的内容。这是因为蒙古地区人烟稀少而造成的,若不给路人和使者等饮料或食品,会导致渴死和饿死,今天的蒙古人仍然遵守这一古老习俗。《法典》规定:“不给远行口渴的客人马奶酒喝,罚绵羊一只。但如客人抢酒喝,罚其带鞍马;”《法典》还规定“破坏包帐,罚一匹马。火灶上插木棍,如是诺颜的火灶,罚六九。如是阿勒巴图的火灶,罚一九。”对“破坏包帐”方面,前面提到的《阿勒坛汗法典》的规定更详细。蒙古人崇拜火神,“火灶”是火神的载体。所以在“火灶上插木棍”是对火神的不恭敬,从更大的角度上来说是对主人的不尊重。蒙古人认为,对火神的亵渎,会导致各种各样的灾难。

有关财产分配、婚姻家庭的规定



财产的分配上,《法典》规定:“父亲按习惯法 (黑布)给自己的儿子财产。如父亲穷困,五只牲畜中要一只。”这里所说的习惯法的规定,很可能是萧大亨说的“财产的继承上,长子或幼子继承家产,女子嫁出去后,没有分家产的权力,但虽聘人而未嫁,可以分到一部分。如果无子女,其家产和妻子归所辖的台吉。养子如果养父母在世时,到所管的台吉处登记,并且‘应差者’,可以继承家产。”的规定。父亲把财产分配以后,如果生活困难,已经独立的儿子们帮助父亲解决生活困难,即《法典》所规定的“五只牲畜中要一只”。

《法典》对婚姻家庭方面有很多的规定。对不同阶级的人婚嫁时的彩礼因经济状况不同而不同。《法典》规定:“职官诺颜们、塔布囊们的做亲家的牲畜(彩礼)数三十别尔克一百五十匹马,四百只绵羊。小诺颜、小塔布囊们的牲畜[彩礼]数十五别尔克,五十匹马,一百只绵羊。陪嫁的物品和媵者要根据所给的牲畜数而定。如要减少,亲家两方自愿办理;四十户得木齐姑娘的牲畜[彩礼]数,要五峰驼,二十五头大畜,四十只绵羊。陪嫁物要给长袍什件,短袍二十件,马鞍、马嚼、大皮袄、棉坎肩[各一件],马二匹。如有媵者,要以骆驼回谢。陪嫁的物品,要据其质量给回谢礼;二十户收楞格要的牲畜[彩礼]要四峰驼、二十头大畜、三十只绵羊。陪嫁物给五件长袍、十五件短袍、一匹马、一峰驼。r娶家1要根据陪嫁物品的质、量给回谢礼。乞雅们的牲畜彩礼与收楞格同;敦达库蒙(中等人)的牲畜彩礼,三峰驼、十五头大畜、二十只绵羊,陪嫁物驼马二、四件长袍、十件短袍。[娶家]要根据物品质、量给回谢礼。阿达克库蒙(贱民)的牲畜[彩礼],二峰驼、十头大畜、十五只绵羊。[陪嫁物]给马一匹、一峰驼、大皮袄、棉坎肩、马鞍、马嚼。”

《法典》规定,姑娘法定婚龄为十四岁,姑娘直到二十岁还不嫁人受到处罚。各阶层的人婚礼上食用的牲畜也有明确规定,不得跨越自己的阶层食用牲畜。得沁(四十户)得木齐每年给四户人家帮助娶妻的任务,这对拿不出彩礼的人解决成婚有很大的帮助。已经定婚的姑娘不能毁婚约。

《法典》规定:“要迎娶十四岁以上的姑娘,十四岁以下的要报告得木齐、收楞格。谁要违犯此规定,要将其姑娘不要牲畜给别人;四十户得木齐的[婚礼]食畜,三头大畜、四只绵羊,顿达库蒙的,二头大畜、三只绵羊。阿达克库蒙的,一头大畜、二只绵羊;每年每一得沁要四户人家之子娶妻。有儿子的十户人家,要帮助一户娶妻。[帮助之家]如给了大畜,回要一件长袍。如给了绵羊,回要一件短袍。但不许要姑娘的衣裳。如不帮助成家,依法罚[四十户]二峰驼、五匹马、十只绵羊;每一得沁每年要制作二副盔甲,如不制作,罚马、驼各一;年以二十岁的姑娘[还未过门]要向婆家催说三次,如仍不娶,向诺颜报告[另嫁别人]。如不报告[另嫁别人],以习惯法[原定婚主]向姑娘的父亲要回牲畜[彩礼];结婚后姑娘死亡,要给陪嫁物。如未结婚[死亡],[彩礼]牲畜[两家]对半分。如[陪嫁物]给了头盔,以一五畜返换。铠甲、腕甲、以驼为首还一九。如给了火枪,还一五畜;定婚的亲家有法律约束,无定婚的亲家无法律约束,如女家的父母把姑娘另嫁别人,赛因库蒙的,罚五九驼,顿达[库蒙]的,罚三九驼,阿达克[库蒙]的,以驼为首罚一九。[原婚约主)要回[彩礼]牲畜和他的女人。如其父母不服此罚,查其父母是否清白无罪,以法罚三倍。这项罚畜向I另嫁之]女婿取要,姑娘的父亲吃[女婿]给的[彩礼牲畜];收容没有婚约的姑娘,罚赛因[库蒙]七头[牲畜],顿达[库蒙]五头,毛[库蒙]一峰驼。”

北元时期离婚的妇女可以再嫁,这是蒙古法律在民事法规上的进步现象。以往是如果妇女丈夫去世后再嫁或离婚后再嫁,没有财产继承权,因为有这样的严格规定,妇女一般不再婚。《法典》规定,“对于迎娶别人遗弃之妻者,如果是赛因库蒙的女人,要给一别儿克加一九迎娶,顿达库蒙的女人,给一五,阿达克库蒙的女人,给一马一陀迎娶”。从国家的法律中有关再婚方面的规定来看,再婚的妇女很难得到一部分财产。

对于破坏已婚人家的家庭行为,法典规定“如收容赛因库蒙之妻,以驼为首罚九九。收容顿达库蒙之妻,以驼为首罚五九。收容阿达克库蒙之妻,以驼为首罚三九。携别人之妻远逃,要其丢弃之妻和牲畜。其兄弟要用迎娶时所给牲畜数赎回。如无兄弟,其爱马克族属兄弟以一九赎回。在爱马克无兄弟之人,交诺颜处理。”

赡养制度是人类社会组成家庭的又一种方式。法典明确规定:“养子愿意去生父那里,可以只身带儿子去。养女可以在养母家。养女之亲生父母要想叫女儿回去,九岁以上需给九头牲畜。如其养父母不善,只给九头牲畜之一半。十五岁以上的,要在养父母家。结婚时两个父母各收彩礼之一半。给相同数量的陪嫁物。”
发表于 2007-4-14 21: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部《法典》是1640年喀尔喀和卫拉特封建主在今天的新疆塔城共同制定的,但《法典》上蒙古和卫拉特是分开写的,弄的好象不是一个民族似的。
发表于 2007-4-15 18: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部法典和喀尔喀七鄂托格法典很像似,喀尔喀七鄂托格法典好像定于1617年(猴年)也称为猴年大法典,
当时参加猴年大法典的很多人1640年也参加了定《蒙古----卫拉特法典》,我觉得《蒙古----卫拉特法典》,是以猴年大法典为基础定的,因为两部法典很像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蒙古青年论坛

GMT+8, 2026-7-16 15:39 , Processed in 0.011158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