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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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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大札萨克》——环境与保护法
瓦 . 哈斯
蒙古族与其他兄弟民族一起创造了古代游牧文化,其环境文明尤其突出。在古代北方草原有茂密的森林、广扩的草场和丰富的动物种类。那么,以自然为依托游牧为生的蒙古族人民始终以法律形式保护着自己的家园。
十三世纪初,成吉思汗经过多年的南征北战终于统一了多年内乱的蒙古各部落建立《蒙古大帝国》。当年,即一二零六年在敖嫩河岸召开大呼拉尔(大会议)宣布《大蒙古帝国》成立,并同时公布了蒙古帝国第一大法律《大札萨克》。《大札萨克》是《国际法》、《经济法》、《军事法》、《民法》、《刑法》、《宗教法》、《环境与动物保护法》等多种法律法规的总称。以我看来,其成吉思汗《环境与动物保护法》很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成吉思汗《环境与动物保护法》有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护草原。“严禁在春季草木发绿时挖坑和搂柴,违者罚款,严重者坎头”等等;二,防火。“严禁放火,失火者将受到坎头之罪”;在细则里规定“游牧更换营地时必须把热烬埋在土里,否则因此失火将受到杀头之罪”等等;三,保护水源。“不准在河流和泉水里撒尿”;“不准在河水和泉水里洗物”等等;四,保护动物。古代蒙古族有“围猎”习惯,并以此来进行游牧经济补偿,又达到军事训练目的。但是,在细则里规定“动物发情期,即从每年元月(阴历)到七月二十日间不准狩猎”;“在狩猎期间不准涉猎母乳动物”等等。
在成吉思汗时代,纪律严密,法律严明,守法为荣。特别是在与自然和谐共存方面值得我们欣赏和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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