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扎门乌德自由经济区法(摘要)
■ “扎门乌德”自由区由工业、商业、旅游、旅游服务等形式组成。
■ 在“扎门乌德”自由区行政机关注册的本区内长期居住的公民、外国企业、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卖给蒙古国企业、机构、公民的情况下,其所得收入予以免税。
■ 在“扎门乌德”自由区行政机关注册的,在本区内长期居住的公民、企业、机构,开始经营活动的前5年免收不动产税。
■ 对于投资建设电力、供水、环卫,经营公路、铁路、电信企业的所投入资金,免征所得税。
■ 在区内投资建设仓储、装卸、旅店业的企业从开始营业之日起,从本区获得收入的所得税免征5年,后3年按50%征收。
■ 拟在“扎门乌德”自由区经营10年或10年以上,并与自由区行政机构签署合同的企业,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对其所得税实行第1年免征,后3年按50%征收。
■ 在“扎门乌德”自由区,下列情形下对征用土地费予以优惠:经营商贸、公共服务业,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其土地费前3年免征,后3年按50%优惠。经营指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其土地费前5年免征,后3年按30%优惠。
■ 外国投资企业,根据与外汇交易监督机构商定的情况下,可在本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开设帐户。
■ 外国投资企业、法人可向驻区企业、机构转让外汇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