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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阜新和彰武地区,1945年9月,建立人民政权――阜新县政府。1946年3月,改为阜新县土默特左旗联合政府,在彰武建立苏鲁克旗政府。同年4月,阜新、彰武二县合并,组建了阜彰土苏联合政府,隶辽北省。1948年3月,阜新地区解放,在北票、阜新、义县交界地区,成立了北、阜、义县土中左旗联合政府,仍隶辽北省。1949年5月,撤销北、阜、义县土中左旗联合政府,恢复原建制。同年8月,实行旗县分治,同归辽西省领导。同年9月,阜土联合政府改为阜新县政府。1954年,辽东、辽西二省合并为辽宁省,阜新县属辽宁省管辖。 <BR>经 济 辽宁省蒙古族的经济,元代、明代乃至清代初期主要是游牧的畜牧业。清康熙以后,农业经济才渐渐成为主要经济,但直到1949年前的约300年间,基本处于落后缓慢发展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辽宁省蒙古族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农业、工业、商贸、金融、交通、邮电等都有了迅速的发展。 <BR>(一) 畜牧业 <BR>1、元明清时期的畜牧业 <BR>畜牧是古代蒙古族人民的主要经济成分。 <BR>元代,辽宁境内的蒙古族人民饲养牲畜,以马牛羊为主,有官办牧场和民间饲养两种形式.同时,兼事狩猎。历史记载,元朝的赋税制度规定,“蒙古以牛马羊捞征税。 <BR>明代,进入辽宁境内的蒙古各部,畜牧业仍占主要地位。牧畜品种仍以马牛羊为主。 <BR>清代,辽宁地区蒙古族的畜牧业很发达,史籍与口碑资料多有证明。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仅口外牧场便有马l0万匹、牛6万头、羊20万只。清顺治四年(1647年)调拨蒙古人充牧丁(32户,236人)的清室“三陵牧场”之一养息牧牧场(在彰武县),当时有红牛、黑牛三群共计4300余头,羊万余只。蒙古各旗领地内,不仅有札萨克牧场,还有闲散王公牧场、寺庙牧场、陵墓牧场。王公、台吉、塔布囊乃至个别阿勒巴图(平民)当上小官吏,构成了“额尔和坦”(权力)阶层;一些人因作战、服役有功,成为“达尔哈坦"(免赋役者)。以上两个部分人中的一些人逐渐成了新牧主。 <BR>清乾隆年问,辽宁蒙古族地区的畜牧业仍很发达。朝鲜人柳得恭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到热河避暑山庄为乾隆皇帝祝寿,将途中所闻所见辑成《滦阳录》。书中《夜不收》一目记到“未至建昌县六十五里,站名夜不收,平川旷野,极目苍然,牛马驼羊成群散合。地甚膏沃,而无一畦,都是丰草,畜牧之利大于稼穑可知也”。 <BR>从清代乾隆年间以后,分布在辽宁各地区的蒙古族,由于蒙汉杂居,荒地不断垦耕,蒙古牧民的定居,进而走向半农半牧、农牧并举的经济,畜牧业相对减少。到了清末和民国初年,辽宁境内的蒙古族经济,则以农业为主,兼事畜牧业。从蒙古族经济发展角度,畜牧业走向衰落,但与同地区汉族相比,畜牧业仍占优势。 <BR>2、新中国成立后的畜牧业 <BR>新中国成立后,辽宁省蒙古族聚居区,特别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畜牧逐步发展业。 <BR>(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的畜牧业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广大蒙、汉农民分得了自己应得的土地和牲畜,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畜牧业发展较快。1949年全县大牲畜为87 806头(匹),羊42 272只。1954年全县大牲畜发展到133 796头(匹),羊增加到165 623只。1956年以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10年,将农民的私有大牲畜、羊等收归集体。缺乏大群饲养经验,加之管理不善,畜牧业发展缓慢。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县政府确定县境北部13个乡为发展畜牧业的重点地区。同时决定退耕还牧,还草场130万亩,加上原有草场,草场面积达到230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23、3%。对畜禽品种的改良优化,在过去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又加大了力度。 <BR>自治县畜牧品种:牛:本地黄牛、秦川牛、南阳牛、辽宁黑白花奶牛,马s蒙古马、铁岭马、金州马、卡巴金马、苏高血马、顿河马、奥尔洛夫马,驴:本地驴、关中驴l骡:本地骡,羊。蒙古羊、东北细毛羊、美利奴羊、澳洲美利奴羊、波力华羊、考力代羊、斯大夫洛波羊、山羊等,猪:克米洛夫猪、长白猪、哈白猪、金华猪、大巴克夏猪、新金猪等。 <BR>为发展畜牧业,自治县加强畜牧工作管理,壮大畜牧科技队伍。县设草原站、家畜改良站、兽医卫生站,具体负责草原建设、家畜改良和畜群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工作。乡建有畜牧兽医站,村设有兽医和牛羊改良技术员。自治县建立了饲料基地、饲料加工业,县饲料公司 .负责饲料调剂、配方,饲料科研,饲料生产。乡镇也建立了饲料加工厂,利用本地资源,满足当地群众发展畜禽的需要。 <BR>国家对自治县的畜牧业生产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无微不至的关怀。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县先后被确定为“全国商品牛基地县’’、“省畜牧业基地县’’、“东北细毛羊育种基地”,使自治县的畜牧业蓬勃发展。养畜重点户和专业户由1981年的633户发展蠹到1984年的10 000户左右。1984年大牲畜116 942头(匹)、猪26l 894头、羊266 755只,畜牧业产值3082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5.1%。 <BR>(2)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畜牧业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地处辽西丘陵,草场面积较多,宜于牧业生产。 <BR>新中国成立初,这里的畜牧业基础较差,1949年末调查统计,大牲畜仅为19 764头。随着广大蒙、汉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逐年发展。1958年至1965年,“左”的思曩想干扰着农村的经济发展,但在这8年间,全县大牲畜存栏数年平均为29 643头(匹),比1949年增长53.8%。1965年以后,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极为严重,全县的畜牧业生产几乎停滞不前。 <BR>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自治县认真落实了党在农村的各项要经济政策,完善了畜牧业生产责任制。县委、县政府在畜牧业生产上提出了“宜猪则猪、宜牛则曩牛、宣羊则羊”的方针,更调动了广大蒙、汉群众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一批畜牧业生产的重点户、专业户涌现出来。1979年至1983年的五年内,大牲畜平均每年存栏46 910头,生猪平均曩每年存栏210 800头、羊平均每年存栏40 787只,这是自治县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崭新阶段。1983年,自治县大牲畜存栏40 401头,比1949年增长1.6倍,生猪存栏164 680头,比1949年增长4.6倍;羊存栏数为63 868只,比1949年增长1.2倍。畜牧业总产值年年增加,1983年畜牧业总产值为1563万元,1985年畜牧业总产值已达2197万元。 <BR>(二) 农 业 <BR> 1、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 <BR> 辽宁境内蒙古族分布地区的农业生产,萌芽于明代中期以后,但少数人在明初就从事了农业生产,据《明会典》洪武十五年(1382年)“故元遗民一百四十八人自黄城即该来归,诏给以衣粮,俾屯田于析木城”。故元遗民,应为元代留在辽宁的蒙古人。析木城,即辽宁海城东之析木城。《东北地方史稿》载“景春六年(1455年),朵颜诸卫三朝,乞请耕地及犁铧、种粮。成化元年(1465年)十二月,泰宁卫又请求同明市牛及家具于塞下,听与民交易”。经营是粗放的。据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朝鲜人申忠一在《建州图录》中描述,在与建州女真相邻的辽宁北部蒙古人耕种方式,“蒙古人于春耕时,多聚人马于平野,累日使之践踏秽后,播黍、稷、粟诸种,又使人马践踏,至耘治收获时,令军人齐力云”。 <BR> 清代初期,辽宁蒙古族分布各地的农业有了初步发展,耕地面积不断扩大,据《清太宗实录》记载,早,在后金天聪六年(1632年),皇太极谕:“前者令喀喇沁人于法库山耕种,若耕种未完,当督之尽耕”。说明后金统治者对蒙古人的农业已十分重视。据《蒙古风俗鉴》记述:“顺治九年(1625年)开始,从喀喇沁沿大凌河一带也开发了土地,蒙古贞的希日他拉、阿丽玛图山一带荒地也加开垦。从巴吐查干到康平,到昌图、老山大岭,到达尔罕旗……开荒种地,并将土地出手给汉人”。 <BR> 到清代康熙年间,辽宁境内蒙古族驻牧各地的牧场逐渐被大量开垦起来,一是关内汉民不断流入垦种,这主要是蒙古王公贵族招募流入的汉人出租土地;二是有少数蒙古牧民改牧从农。《塔子沟纪略》载:“塔子沟境昔本蒙古藩封,徵逐水草。康熙年间始辟土地树艺百谷,佃民交租而无赋,惟出易时取斗税耳。其流寓者,土默特有赋丁九百八十七人,人纳银二钱,加耗十分之一.人数每岁减而不增.其余户口数百万,移徙无定,未设牌籍,俱免力役之征焉”。塔子沟厅始设于乾隆三年(1738年),厅址在今凌源,是为在蒙古地区专管汉民而设的行政机构。说明自康熙年闻开始,在蒙古地区已流入大批汉民。上书所称“流寓者”的“佃民”,即租种蒙古王公贵族领地春来秋返的汉民,由塔子沟厅专管,所称“其余户口数百万移徙无定一者,是指蒙古牧民,仍归蒙旗管辖,不属塔子沟厅的”牌籍”,也无权征调蒙古人力役。但当时清政府严加控制汉民出口外流入蒙古地区,岁有定额.如<大清会典事例>所载:在喀喇沁三旗驻牧地区,对汉人前往种地经商,“每年户部给予印票八百张”,并规定,无论贸易或耕地的汉人,均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但在雍正二年(1724年),因山东、直隶等地连年荒旱歉收,清政府实行“借地养民”的政策,对口外“开禁”,准许汉人出口外垦耕定居,蒙古王公遵旨执行。这次开禁政策直至乾隆年间。因此,大量的关内汉民也涌入辽宁的蒙古族地区。<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四年,仅在“喀喇沁札萨克地方……招募民人,迄今多至数万”。嘉庆朝《大清拿典事例》更明确地记载:“乾隆十四年,喀喇沁地方王公贵族、官员、喇嘛等,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命民人开垦,有自数十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取租者”。故在同年,清政府下令封禁,不准汉民出口外垦耕。但大批关内汉民为谋生计,则“从古北口、喜峰口进入东北”,也有不少汉民时入柳条边里垦耕。到乾隆十七年,喀喇沁地方,迁入的汉民61407人,租种地亩14 527?3顷。由于辽宁境内蒙古族地方的汉人大量增加,故清政府于乾隆四十三年,撤塔子沟厅改设建昌县,撤三座塔厅,改设朝阳县. <BR> 由于蒙古王公贵族将领地的牧场大量出租给汉人垦耕,牧场不断缩减,牧群减少,致使贫苦牧民生活日艰。故清政府不得不强令蒙古王公分出部分领土给牧民,改牧从农。《大清会典事例》记载,乾隆十三年,清政府明令各旗札萨克、台古、官员、公主和郡主陪嫁内兼及喇嘛等,在其领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各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因此,从乾隆的中期开始,在辽宁各地的蒙古民户,依据法令取得小块土地的农民逐渐增多,直到嘉庆年问,大部分蒙古民户定居下来,使蒙古族进入了半农半牧阶段。 <BR> 由于乾隆后期和嘉庆前期辽宁蒙古族各地农业的发展,大部分蒙古民户的定居,以及汉民不顾清政府的禁令继续流入,已耕地出现不足用,故清政府只好多次下令拓宽垦地,据<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嘉庆十一年(1806年),清政府下令在科尔沁左翼后旗昌图(昌图)额尔克地方,划出东西一百余里,南北二三十里或四五十里的地面上,设立了昌图厅,规定蒙汉民可在“原议里数内未开垦之荒地,准其开垦”;继之在嘉庆十七年,在昌图厅境内又令划出东西100里,南北52里之地“准其招民开垦”。与此同时,辽宁境内其他蒙古族地区,耕地面积也迅速扩大。 <BR> 到了清末和民国初年,是辽宁蒙古族人由半农半牧进入以农业为主的时期。同治年间,在辽宁境内蒙古族地区,由于蒙汉人民的垦耕,耕地面积继续扩大,大多数的蒙古民户已成为农户。到光绪年间,清政府对辽宁蒙古各旗领地和满洲八旗属地,以及牧场,实行全面放垦,使从未开垦的牧地变为耕田,如由蒙古牧民充牧丁的养息牧场(彰武境内),早在乾隆中期就将牧场的荒甸开垦,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清政府重新勘丈养息牧地,劝垦升科,生熟地共放垦4.1万公顷。至此,牧场的蒙古牧丁全部成为农户。到了民国初年,军阀政府和蒙旗实行奖励开垦蒙古荒地政策,故一些风沙地域和旷野,悉行垦耕,辽宁蒙古族各旗进入了以农业为主的时期。 <BR> 蒙古族由牧业向农业转变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蒙汉之间的土地交易,需要旗札萨克批准,由旗管理登记入册,在长期的土地交易中,蒙汉地主不断兼并土地,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日渐增多。如在土默特左翼旗内,到清末,无地和少地的蒙古农户,占蒙古农户80%以上,封建的剥削和压迫关系日益严重。 <BR> 在东北沦陷时期,广大的蒙古族农民,还遭受殖民统治的压迫与剥削。在阜新县,日寇强迫农民种棉花并规定全部“出荷”,农民交不够棉花,就被毒打甚至投入监狱,许多人被迫投井自缢而死。在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日伪强迫广大蒙汉农民种棉花,秋天收下的棉花全部上缴,将民间轧花机、弹花机、土纺织工具收缴销毁,日寇的“配给布”少的可怜,五口之家每年只能得一两件衣服的布,既不结实,又难看。还承担“出荷粮”,拥有18~150亩土地者,每亩征50公斤;150--100亩者,每亩征72公斤;100----200亩者,每亩征90公斤。从形式看,拥有地亩多者交粮比例大,但实际上地亩多者是有钱有势的人,他们以行贿手段与日伪官吏勾结,各种捐税少缴或不缴,所亏空部分转嫁到贫苦人民身上。有水源条件的园田地90%以上都必须种罂粟。据统计民国26年(1937年)全旗种罂粟3.78万多亩,民国33年(1944年)增加到20多万亩(包括凌源、建昌境)。在交“大烟干"(鸦片)时,日伪官吏借多“水分"(去水分2/3以上)、假没收的手段,大肆勒索贫苦人民。更为严重的是很多人吸食鸦片,摧残了身心健康。民国31年(1942年)全旗受鸦片毒害者超过了2万。因此,使辽宁省蒙古族的农业受到了严重破坏。 <BR> 国民党统治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使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辽宁省蒙古族的农业处于凋蔽状态。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