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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2: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作者: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郭军
发自北京  [2007-07-04 18:25:55]

■上厕所限定时间?请和职工协商;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扣押劳动者证件?等着挨罚吧。 
 …… 

  总体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适用范围: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例。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3.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5.试用期: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合同期不到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等于合同期否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服务期:取消了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脱产培训期的时间联系的限制,但是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7.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拖欠和克扣工资: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9.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望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规定。
  1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罚款。
来源:www.infzm.com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economic/jjjj/200707/t20070704_212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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